民法题目

2010年6月18日,王某向某房地产开发商购买了一套正在预售的商品房,购房款30万元,合同约定,王某在签订合同时须首付10万元,剩余款项以按揭方式支付,交房时间为2011年5月1日。签订购房合同后,由开发商办理了不动产预告登记。2010年8月5日,因银行贷款政策变动,导致王某无法获得按揭贷款,于是开发商又将此房以32万元卖给赵某,赵某支付了全部购房款。2010年9月15日,王某向朋友张某借款20万元,用于支付开发商的购房款,并与张某约定以此房作为抵押,并签订了书面的抵押合同。但是由于还未办理房产证,因此双方未能办理抵押登记。2010年9月17日,王某向开发商支付剩余购房款时才得知开发商已将该房又卖给了赵某。于是双方发生纠纷。
(1)赵某是否有权要求开发商将房产证办理到自己名下?为什么?
(2)王某与张某签订的抵押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第1个回答  2013-07-28
未登记的不动产买卖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所以无法主张将房产登记在自己名下,。但是赵某可以请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抵押合同成立,但因为没有登记所以抵押权不成立
第2个回答  2013-07-27

    无权,预告登记下的不动产,在预告登记未解除之前都不能作物权变动。

    抵押合同有效。合同只要符合要件即可生效。但抵押权未设立,因该项权利设立需要进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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