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综合计时工作制”?

我们公司规定是综合计时工作制,怎么理解

原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明确规定:“依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采用的是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也就是说,在综合计算周期内,职工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而且,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那么,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该如何支付呢?    《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    1. 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按本条第(一)项,即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    2. 另外,实行综合计时工作制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节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本条第(三)项,即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工资。    此外,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2条对此亦有明确规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职工,工作日正好是休息日的,属于正常工作;工作日正好是法定节假日的,要依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支付职工的工资报酬。”    比如,某些单位经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做一天休息一天,在春节长假期间,大年初一、初三、初五、初七都轮到上班,如何计算加班费?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法定节假日正逢工作日的,应算加班。因此,如果职工在大年初一和大年初三这两个法定节假日工作,应当计为延长工作时间,用人单位应另外按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大年初五和大年初七属于休息日,轮到上班属于正常上班,用人单位不用支付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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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6-03-04
  综合计时工作制,是指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对某些特殊行业的职工实行的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根据《审批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地质、建筑、旅游等行业的特殊岗位的职工,可以实行综合计时工作制。实行综合计时工作制,也是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安排职工的工作,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第2个回答  2013-08-04
综合计时有以下特点:
1. 实行综合计时的工厂,有以下豁免:1)七天有一天休息;2)每天加班不能超过3小时(在工人体力能承受的条件下)
2.可以连续工作,直到将全年的综合时间用完为止。以工厂每周按60小时(每周6天×10小时/天=60小时)计算,在综合计时下,工厂只能工作40周以及40小时的正常工作(40周×60小时+40小时=2440小时)。这意味工厂一年有11周和20小时不能再上班,无论是否手头有订单。
3.对于超出每周40小时的加班,工厂只需支付平时薪资的150%,而无论该加班时间是在周六或周日;但对于法定假日的加班,工厂必须按平时薪资的300%支付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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