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上物的概念?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9-07-29
民法学者、专家们对民法上的“物”尚未作一个系统的、有层次的分类。粗糙的分类可以分为以下几个层面:
第一层,以客观实在性为标准,分“实在物”和“虚在物”。具有的,为实在物;不具有的,为虚在物.
(废弃“有体物”和“无体物”的划分。)
第二层,“实在物”下,以权利的取得和变更是否需要登记为标准(摒弃传统的以能否移动为标准),分“动产”和“不动产”;“虚在物”下,分“知识产”(即常说的知识产权之客体)、“网络产”(比如网络财产,IP地址,QQ号等)、收益产(比如常说的特许经营权、收费权等体现的利益)。
这样分类至少有几个好处:
一、避开电、热、水、气等“能”到底是有体物还是无体物的疑惑。
二、承认智力成果仍然是“物”之一种。这样,知识产权法可以归入物权法中。
三、及时适应现实需要,将与网络有关的“网财”吸收进民法理论中,使民法理论切实能适应现实、指导现实。
四、既然物权法草案已将诸如收费权之类的写进去,我们凭什么不承认其客体作为“物”之一种?
附:物的分类——周枏先生《罗马法原论》三编一章二节(供参考)
一、非财产物或不可有物与财产物或可有物
二、有体物与无体物
三、要式移转物与略式移转物
四、动产与不动产
五、消费物与不消费物
六、代替物与不代替物
七、特定物与不特定物
八、可分物与不可物
九、单一物、合成物与聚合物
十、主物与从物
十一、原物与孳息
十二、费用与损害
十三、有主物与无主物
十四、现在物与未来物
第2个回答  2021-0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