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床护理工作规章制度

临床护理工作规章制度有哪些

临床护理的相关工作规章制度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护士的合法权益,规范护理行为,促进护理事业发展,保障医疗安全和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护士,是指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依照本条例规定从事护理活动,履行保护生命、减轻痛苦、增进健康职责的卫生技术人员。

第三条:护士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护士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全社会应当尊重护士。

第四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善护士的工作条件,保障护士待遇,加强护士队伍建设,促进护理事业健康发展。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护士到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

第五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护士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护士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在护理工作中做出杰出贡献的护士,应当授予全国卫生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或者颁发白求恩奖章,受到表彰、奖励的护士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待遇;对长期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士应当颁发荣誉证书。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做出突出贡献的护士,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执业注册

第七条:护士执业,应当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三)通过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四)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

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除应当具备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四)项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在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部门制定。

第八条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注册,并发给护士执业证书;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

第九条: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收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变更手续。

护士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地点的,收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还应当向其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通报。

第十条: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延续注册。

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延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延续,并书面说明理由。

护士有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应当予以注销执业注册情形的,原注册部门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注销其执业注册。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的护士执业良好记录和不良记录,并将该记录记入护士执业信息系统。

护士执业良好记录包括护士受到的表彰、奖励以及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的情况等内容。护士执业不良记录包括护士因违反本条例以及其他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受到行政处罚、处分的情况等内容。

第三章: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护士执业,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取工资报酬、享受福利待遇、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克扣护士工资,降低或者取消护士福利等待遇。

第十三条:护士执业,有获得与其所从事的护理工作相适应的卫生防护、医疗保健服务的权利。从事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有感染传染病危险工作的护士,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职业健康监护的权利;患职业病的,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十四条:护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与本人业务能力和学术水平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权利;有参加专业培训、从事学术研究和交流、参加行业协会和专业学术团体的权利。

第十五条:护士有获得疾病诊疗、护理相关信息的权利和其他与履行护理职责相关的权利,可以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卫生主管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护士执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

第十七条:护士在执业活动中,发现患者病情危急,应当立即通知医师;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应当先行实施必要的紧急救护。

护士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应当及时向开具医嘱的医师提出;必要时,应当向该医师所在科室的负责人或者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医疗服务管理的人员报告。

第十八条:护士应当尊重、关心、爱护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第十九条:护士有义务参与公共卫生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护士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医疗卫生机构的安排,参加医疗救护。

第四章: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责

第二十条:医疗卫生机构配备护士的数量不得低于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

第二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允许下列人员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

(一)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

(二)未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的护士;

(三)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执业注册的护士。在教学、综合医院进行护理临床实习的人员应当在护士指导下开展有关工作。

第二十二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护士提供卫生防护用品,并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

第二十三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执行国家有关工资、福利待遇等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在本机构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士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保障护士的合法权益。

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或者从事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有感染传染病危险工作的护士,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津贴。

第二十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制定、实施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并保证护士接受培训。

护士培训应当注重新知识、新技术的应用;根据临床专科护理发展和专科护理岗位的需要,开展对护士的专科护理培训。

第二十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专门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护理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护士岗位责任制并进行监督检查。

护士因不履行职责或者违反职业道德受到投诉的,其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进行调查。经查证属实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护士做出处理,并将调查处理情况告知投诉人。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卫生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在护士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和在医疗卫生机构合法执业的护士数量核减其诊疗科目。

或者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国家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护士的配备数量低于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的;

(二)允许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或者允许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的护士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的。

第二十九条: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国家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执行国家有关工资、福利待遇等规定的;

(二)对在本机构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士,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

(三)未为护士提供卫生防护用品,或者未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医疗保健措施的;

(四)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或者从事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有感染传染病危险工作的护士,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津贴的。

第三十条: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一)未制定、实施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或者未保证护士接受培训的;

(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护士管理职责的。

第三十一条:护士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护士执业证书:

(一)发现患者病情危急未立即通知医师的;

(二)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提出或者报告的;

(三)泄露患者隐私的;

(四)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不服从安排参加医疗救护的。

护士在执业活动中造成医疗事故的,依照医疗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护士被吊销执业证书的,自执业证书被吊销之日起2年内不得申请执业注册。

第三十三条:扰乱医疗秩序,阻碍护士依法开展执业活动,侮辱、威胁、殴打护士,或者有其他侵犯。护士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条例施行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取得护士执业证书或者护理专业技术职称、从事护理活动的人员,经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审核合格,换领护士执业证书。

本条例施行前,尚未达到护士配备标准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实施步骤,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3年内达到护士配备标准。

扩展资料:

一、对临床护理的专业要求:

1、掌握相关的人文社会科学、基础医学、预防保健的基本理论知识,掌握护理学基本理论、基本技能、基本知识,掌握护理急、慢性和重症病人的护理原则、技术操作、专科护理和监护技能,并能够应用护理程序对服务对象实施整体护理。

2、具有社区健康服务、护理管理和护理教育的基本能力。

3、熟悉国家卫生工作方针、政策和法规;了解护理学的学科发展方向与动态。

4、掌握医学文献检索、资料调查的基本方法,具有一定的科学研究和实际工作能力。

二、临床护理专业的就业前景:

护理专业被教育部、卫生部等六部委列入国家紧缺人才专业,予以重点扶持。世界卫生组织对各成员国卫生人才资源统计结果显示,许多国家护理人才紧缺。在我国,护士的数量远远不够,医护比例严重失调。

随着国际医疗市场对护理人员的需求激增,“护士荒”现象已日益突出地摆在各国医学界面前。未来10年,美国、英国、加拿大、新西兰、新加坡、日本及全球其他国家将急需200万护理人才,国际人力资源公司已经把目光瞄准中国。

世界性的护理人才资源的短缺,给我国护理人员创造了更多迈出国门、迈向国际市场就业的机会。业内专家介绍说,护理职业一直是国际上地位较高、薪水丰厚的职业之一。如护士在美国平均年薪达5万美元,而美国缺护士30万人。

在澳大利亚,护士最容易找工作或获得升迁,同时,只要拥有了澳大利亚注册护士的资格,等于拿到了通向英联邦国家工作的“绿卡”。英、法、德等西方发达国家对护士均有许多优惠的政策。因此,有深厚的专业知识、较高的综合素质和流畅的国际交流语言的护士在国际上就业、发展前景十分广阔。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护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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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11-28
  一.临床科室护理工作制度
  1、新入院患者每天测量体温、脉搏、呼吸2次(8Am,4PM),连续3天,无异常者改为每日4PM测体温、脉搏、呼吸1次;体温达到37.5℃及以上者,每日测体温、脉搏呼吸3次(8Am,4PM、8PM);大手术患者、体温达到38.5℃及以上者,每4小时测体温、脉搏、呼吸1次,至体温恢复正常3天后改为每日1次。新入院病员测血压及体重一次(七岁以下小儿酌情免测血压),能起床站立的病人,每周磅体重一次,其他按常规和医嘱执行。一般病人每天问大、小便一次。
  2、病人入院后,按护理分级,在病人一览表和床头牌上作出标记(一级护理为红色,二级护理为**,三级护理可不设标记),病危病人一览表上用红色“?”表示。
  3、根据病人的病情轻重和需要,认真执行分级护理制度。
  4、做好基础护理,并按不同病种认真执行各专科疾病护理常规。
  5、严格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和消毒隔离制度,确保病员医疗安全。
  二.值班交接班制度
  1、每班均应准时交接班,接班者提前10-15分钟到达科室,阅读交班报告本、体温本,在接班者未接班之前,交班者不得离开工作岗位。
  2、值班者必须在交班前完成本班的各项工作,写好交班报告及各项文件记录单,处理好用过的物品,遇有特殊情况必须详细交班。
  3、白班应为夜班做好准备,如消毒敷料、试管、注射器、被服、常用器械,以便夜班能顺利地工作。
  4、交接班中如发现病情、治疗、器械物品交待不清应立即查问,接班时间发现问题应由交班者负责,接班后再发现问题,应由接班者自行负责。
  5、白班交班报告由主班护士书写,要求重点突出,简明扼要交待危重病人、新入院病人的病情、诊治情况,如果进修护士或护生书写交班报告,带教护士或护士长要负责修改并签名。
  6、交班前,护士长应检查医嘱执行情况和危重病员记录,晨会后陪同日夜班护士重点巡视危重病人和新病人,并安排护理工作。
  7、每班交接班时应严肃认真,必须做到三清(交接班记录要写清、口头交待要说清、病人床头要看清)。
  8、交班内容
  (1)住院病人总数、出入院、转科、转院、分娩、手术、死亡人数以及新病人、危重抢救病人、手术前后或有特殊检查处置的病人病情变化,同时要注意情绪波动、不安的病人。
  (2)交清医嘱执行情况、重症护理记录、重点标本采集及各种处置完成情况,对尚未完成的工作,应向接班者交待清楚。
  (3)查看昏迷、瘫痪病人有无褥疮及基础护理完成情况。
  (4)查看病人伤口,各种导管固定和引流情况及病人输液情况。
  (5)点清物品,对常备、急救、贵重药品及物品、器械等亦应注意交、接班,并有登记。
  (6)值班护士应坚持岗位,不准自行换班。
  三.查对制度
  (一)、医嘱查对制度
  1、医嘱执行后应做到班班查对,两人核对,无误后签名。
  2、临时医嘱要记录执行时间并签全名,对有疑问的医嘱必须问清后方可执行。
  3、抢救病人时,医师下口头医嘱,执行者必须复诵一遍,待医师确认无误后方可执行,并保留曾用过的空安瓿瓶,经检查核对后再弃去,抢救病人结束后须督促医师补开医嘱。
  4、每周总查对医嘱二次,护士长至少参加总对医嘱一次,并做好记录。
  5、单人值班时应做到下一班查对上一班医嘱执行情况。
  (二)、服药、注射查对制度
  1、服药、注射前必须严格执行“三查八对”,即操作前、中、后检查和核对床号、姓名、剂量、浓度、时间、药名、用法和有效期。
  2、配药和摆药时,应注意检查药品质量,注意水剂、片剂有无变质、潮解,针剂有无裂痕,注意有效期和批号,如不符合要求或标签不清楚者不得使用。
  3、摆药后须经第二人核对方可执行,发药时须待病人服下方可离开。
  4、易致过敏药物给药前应询问有无该类药物的过敏史,使用前应做过敏试验,使用毒、麻、限剧药品时,要经过反复核对,并保留安瓿瓶。用数种药物要注意有无配伍禁忌 。
  5、发药、注射时,若病人或其它人提出疑问应及时查对,核实无误后方可执行。
  6、整理注射单、服药单、治疗单时必须经二人核对后方可使用,原单应保存到下次总对医嘱后废弃。
  7、发药、注射时均需带服药单、注射单。
  8、发药、注射前必须核对床号、姓名,正确无误后方可执行。
  (三)、输液查对制度
  1、严格执行“三查八对”制度。
  2、认真查对输液卡,加入药液后须签名,标明时间。
  3、备药前检查输液瓶口铝盖有无松动,瓶身有无裂痕,药液有无变质,同时注意批号、有效期,如不符合要求或标签不清,不得使用。
  4、用多种药物时要注意有无配伍禁忌,配液后检查药瓶内有无细小颗料、混浊、变色等。
  5、易致过敏药物,给药前应询问有无该类药物过敏史,查询药物过敏试验记录。
  6、输液时如病人或其它人提出疑问,应及时查对,核实无误后方可继续执行。
  (四)、输血查对制度
  1、采集配血标本前须准确填写患者姓名、床号、病区,并将化验单上的联号贴于试管上。
  2、抽血时必须将试管连同输血申请单携至病人处,核对床号、姓名、标本联号后才能采血。
  3、同时有两个以上病人需要配血,必须分别进行,避免将二人以上配血试管同时拿到病人处,以防出现差错。
  4、送配血标本必须由医师或护士进行,不得交由病人或病人家属送、取。
  5、血取回后必须两人共同查对交配报告单上患者的姓名、床号、住院号、血型、供血员姓名、血型、血量、核对交叉试验结果,确认无误后双人签字,方可执行。
  6、注意血液内有无凝血块,血袋有无裂痕。
  7、输血时在病床前再次核对床号和姓名。
  8、开始输血时速度宜慢,并在病床边观察十分钟后方可离去。在输血全过程中要都必须严密观察输血反应。如有反应立即停止输血,一边作相应处理,一边通知化验室重新检验、交配。
  9、输血完毕应保留血袋24小时,填写输血反应卡,存放于病历内。
  (五)、手术室查对制度
  1、接病人时,要查对科别、床号、姓名、性别、诊断、手术名称、术前用药。
  2、手术前,必须查对姓名、诊断、手术名称、部位、麻醉方法和麻醉用药。
  3、查无菌包的失效日期、灭菌指示剂效果。
  4、凡进行体腔或深部组织手术,要在术前与缝合前清点所有敷料和器械数。
  5、手术后取之标本,应由洗手护士与手术者核对后,再填写病理检验单送验。
  (六)、供应室查对制度
  1、准备器械包时,查对品名、数量、质量、清洁度。
  2、发器械包时,查对名称、失效日期。
  3、收回器械包时,查对数量、质量、清洁处理情况。
  4、灭菌时查温度、压力、时间,灭菌后查灭菌效果指示剂,及有无湿包情况,达到要求后方可发出使用。
  四..执行医嘱制度
  医嘱是医疗活动中由医师下达的医学指令。医嘱的书写应符合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1、医嘱的执行应准确、无误,并在有效时间内完成。医嘱执行记录需客观、真实、原始,执行人应签全名和执行时间。医嘱须经两人核对并签名。
  2、一般情况下,护士不得执行口头医嘱,医师因抢救急危患者需要下达口头医嘱时,护士需复诵一遍,复诵无误后执行;抢救结束后,要求医师及时据实补记。护士因抢救病人未能及时签署记录的,应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
  3、凡需护士整体协作完成的医嘱,如护理常规、级别护理、饮食护理、部分治疗等,可由主班护士或值班护士在长期医嘱单上签名。
  4、长期医嘱执行后由执行人在长期医嘱执行单上签名、签执行时间。临时医嘱执行后由执行人直接签署在临时医嘱单的相应栏内。
  5、手术后、分娩后要停止术前、产前医嘱。
  6、凡需下一班执行的医嘱要交待清楚。
  7、实习医师无单独下达医嘱权,开出医嘱后需上级医师签名,核实后方有效。
  8、严格执行医嘱查对制度。
  9、出院、转院、专科、死亡病人应及时注销各种执行单。
  五.护理文书书写制度
  (一)书写原则
  1、遵循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下发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和《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的要求,护理文书记录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2、根据《安徽省分级护理质量标准与实施要求》,护理人员对住院患者实行分级护理,按护理级别执行各项护理措施。
  3、护理文书书写应当使用蓝黑墨水,记录者须签全名。试用期护士书写的护理文书,应当经过本医疗机构指定的合法执业护士即时审阅,其修改意见、修改日期及签名用红色墨水笔书写。
  4、护理文书应当文字工整,图表、字迹清晰,语句表述准确、通顺,符号、标点应用正确。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应当用双线画在错字上,然后更正,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
  5、各类护理文书楣栏共同项目包括:患者姓名、科别、病区、床号、住院号或病案号。
  6、根据医嘱和患者病情需要,各医疗机构尚可自行设计“血压测量记录”、“24小时出入液量记录”等文书,其书写应遵循本原则,必要时纳入病历管理。
  7、护理查房、教学查房、疑难病例讨论、个案分析等护理记录,是护理人员通过对患者病情观察、分析讨论而提出的意见、评价和建议等,属于主观性护理文书,暂不纳入病历管理,也不提供给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
  8、各医疗机构对归档前的护理文书,应指定专人按安徽省制订的《护理文书质量评定标准》进行考核评价后方可归档。
  9、各项记录必须有完整的日期。
  10、各班记录结束时,必须签全名。
  11、各项记录、文件应妥善保管。
  (二).住院患者护理记录
  根据《安徽省分级护理质量与实施要求》,一般患者是指医嘱“特别护理”、“一级护理”中的病危、病重患者等以外的适用对象。其书写须遵循护理文书书写的基本原则和以下要求:
  1、住院患者护理记录包括“住院患者护理记录”(首页)“住院患者护理记录”(续页)。
  2、住院患者护理记录(首页),是指患者入院后由责任护士或值班护士书写的记录,应在本班内完成。
  3、住院患者护理记录(首页)上的“入院诊断”是指医师在“入院记录”上书写的诊断。“药物过敏史”,若为“有”,则应写清具体的药物名称,如青霉素。“皮肤情况”,若为“异常”,应写明异常的具体情况,如擦伤或压疮,其部位、范围、程度等。
  4、住院患者护理记录(首页)上的“专科情况”,应记录患者专科疾病主要的症状和阳性体征等。“护理措施”系根据病情观察、医嘱,为患者制订的生理、心理、社会方面的健康维护措施。
  5、首次记录完毕,另起一行,记录者签名(签名位置:右对齐),签名的下一行记录时间。首页未记完的部分,可连续使用。填写内容中如遇空项时,应画“/”(删除线)。
  6、住院患者护理记录(续页)是一般患者住院期间护理过程的客观记录。内容包括记录日期、时间、病情观察情况、处置措施及效果、护士签名。
  7、病情观察要求重点记录患者的客观病情动态变化及用药反应,如主诉、生命体征、皮肤、饮食、排泄等异常情况。处置措施及效果,要求重点记录已实施的与病情相关的护理措施,以及处置后的患者反应、结果。
  8、护理记录需根据患者病情变化随时记录。在特殊检查、治疗、用药、手术等前后应即时记录。大手术患者,随时观察并记录,每班至少记录1次,直至72小时。一般手术患者于24小时内每班至少记录1次。患者病情平稳时改为按护理级别确定记录频次,一级护理患者每1~2天记录1次,二级护理患者每3天至少记录1次,三级护理患者每周至少记录1次。
  9、患者出院时应书写出院护理记录,须在患者出院24小时内完成。内容包括出院日期,护理小结简述,健康指导,护士签名等。
  10、遇患者病情转危等情况时,应转单记录。如医嘱:“病危”,则应转记“危重患者护理记录”,同时在原记录单上注明转记原因。转单记录的页码须与原记录单的页码顺延编制。
  11、住院患者护理记录(续页)的书写格式:首先记录书写日期、时间(左对齐),另起一行,空两格书写记录内容,记录完毕,另起一行记录者签名(右对齐)。若无特殊情况住院患者护理记录(续页)的页码自第1页开始编制。
  (三).危重患者护理记录
  1、危重患者护理记录是指护士根据医嘱和病情,对危重患者住院期间护理过程的客观记录。凡书写危重患者护理记录的可不再书写“住院患者护理记录”。
  2、依据《安徽省分级护理质量标准与实施要求(试行)》(皖卫医[2001]49号)的规定,危重患者护理记录的适用对象是病情危重,需随时观察或监护,以便进行抢救的患者。如严重的创伤、大出血、各种复杂疑难的大手术后、器官移植、大面积灼伤、多脏器功能衰竭、休克、昏迷、早产婴儿等,属于特别护理和一级护理的危重患者。
  3、记录要求:根据病情变化随时记录,记录时间应当具体到分钟,记录完毕后护士签名。病情稳定时,每班至少记录1次。
  4、记录内容:应详细记录体温、脉搏、呼吸、血压、神志、瞳孔等情况。意识、瞳孔的记录须对照参照图示准确填写,瞳孔对光反射情况记录在“现情观察”栏内。
  5、记出入量的内容及要求:
  (1)入量包括每日饮水、食物中的含水量、TEN(胃肠内营养)、输入液量、输血等。为准确记录口服入液量,应使用可计量的容器测量。固体食物须记录其数量,再折算含水量予以记录。出量指患者大、小便量,呕吐量、咯血量、痰量,胃肠减压、腹腔抽出液及各种引流量等。对尿失禁的患者应设法保留导尿予以记量;自行排尿者,记录每次尿量,或根据病情需要将24小时尿量集中于一个容器内测量记录。
  (2)出入量的统计:每日需小计、总计各一次。白班于下班之前小记出入量(画一蓝横线,小结日间出入量),夜班于次日晨7Am总结24小时出入量(用蓝笔画一条横线下总结,再画一条蓝横线),并同时转记到体温单上。
  6、病情观察及处置:包括患者的病情变化、药物反应、皮肤、饮食、睡眠、排泄等方面的异常情况,针对异常情况采取的措施以及处置后患者的反应、结果。
  六.分级护理制度
  新病人入院后,应根据病情的轻重程度决定护理分级,并作出标记。
  分级护理常分为以下四级:
  (一)特别护理
  1、适用对象:病情危重需随时观察或监护,以便进行抢救的病人。如严重创伤、大出血、各种复杂疑难的大手术后、器官移植、大面积灼伤和多脏器衰竭等。
  2、质量标准:(1)设24小时专人护理或成立专门抢救小组进行护理。(2)运用护理程序,制定并执行护理计划,满足病人身心两方面的护理需要。做好必要的护理记录。(3)严密观察病情,掌握用药后的反应及效果。严格执行各项诊疗及护理措施,准确控制输液(输血)速度,积极配合医生进行抢救处置。及时、准确填与特护记录单。(4)认真细致做好各项基础护理,依据病情需要建立翻身卡。严防护理并发症,确保病人安全。(5)送水、送饭、送药、送便器到床头。(6)备齐急救药品、器材,以应抢救之急需。
  (二)一级护理
  1、适用对象:病危、病重需要严格卧床休息的病人。如各种大手术后、休克、瘫痪、昏迷、高热、出血、肝肾功能衰竭和早产婴儿等。
  2、质量标准:(1)严密观察病情变化,掌握病人用药后的反应及效果,每30分钟巡视病人一次。(2)对危重病人要制定并执行护理计划,尽量满足病人身心两方面的护理需要。做好必要的护理记录。(3)严格执行各项诊疗及护理措施,准确控制输液(输血)速度,建立输液巡视卡,积极配合医生进行抢救处置。(4)认真细致做好各项基础护理,依据病情需要建立翻身卡。严防护理并发症,确保病人安全。(5)送水、送饭、送药、送便器到床头。(6)备齐急救药品、器材,以应抢救之急需。
  (三)二级护理
  1、适用对象:病情较重,生活自理能力下降的病人,如大手术后病情趋于稳定者,年老体弱、幼儿、慢性病不宜多活动者等。
  2、质量标准:(1)认真观察病情变化,掌握病人用药后的反应及效果,每1-2小时巡视一次。(2)严格执行各项诊疗和护理措施,准确给药。依据病情需要建立输液巡视卡。(3)认真细致做好各项基础护理,严防护理并发症,确保病人安全。(4)送水、送饭、送药到床头。(5)按病情需要备齐抢救药品和器材。(6)给予健康指导,尽量满足病人身心两方面的护理需要。
  (四)三级护理
  1、适用对象:轻症病人,生活基本能自理,如一般慢性病人、疾病恢复期及手术前准备阶段的病人等。
  2、质量标准:(1)认真观察病情变化,掌握病人用药后的反应及效果,每日巡视病房不少于两次。(2)严格执行各项诊疗和护理措施,准确给药。依据病情需要建立输液巡视卡。(3)认真细致做好各项基础护理,严防护理并发症,确保病人安全。(4)送水、送饭、送药到床头。(5)给予健康指导,尽量满足病人身心两方面的护理需要。督促病人遵守院规。
  七.健康教育制度
  1、护士应对每位住院病人进行健康教育。
  2、健康教育应贯穿在护理过程中。
  3、严格按照健康教育的程序实施病人教育。
  4、根据健康教育分类分别给予门诊教育、住院教育、出院教育、社区教育。
  5、掌握健康教育的技巧,适当运用,其中包括护患关系技巧、护患沟通技巧、行为训练技巧。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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