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上有一项我不知道是不是合理的:乙方提出解除合同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乙方未能与甲方协商一致的,乙方应坚持正常工作;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合同仍未达成一致的,乙方可单方面解除合同。关键是后面这一条是不是合理的?

劳动合同约定,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只需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就行,不需用人单位同意,三十日到用人单位不同意,可直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三十日内单位同意,属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劳动者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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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04-28
关于你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的规定,应当是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相违背的。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2个回答  2013-04-28
这个还得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涉及到各方利益的,需要在合同中详细注明,合同就是双方要达成共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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