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

如题所述

为确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权益,巴中市实施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旨在完善本地医疗保障体系。该办法的制定依据国务院和四川省人民政府的相关指导意见,结合巴中市实际情况制定(国发[2007]20号和川府函[2007]187号文件精神)。


第二条中规定了保险的基本原则:首先,医疗保障水平与全市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起步阶段保持在较低水平;其次,以住院医疗统筹为主,门诊医疗统筹为辅,重点保障参保居民的住院和大病门诊医疗需求;接着,强调权利与义务的平衡,个人缴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参保实行自愿原则,并实行属地管理;同时,确保基金收支平衡,略有结余;最后,兼顾各类医疗保障制度的协调和衔接。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全市范围内实行市级统筹,基金由全市统一管理。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全市的管理工作,县(区)劳动保障部门则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的具体事务,而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则负责指导和管理全市业务,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辖区内的业务经办工作。




扩展资料

《巴中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于2009年7月27日由巴中市人民政府以巴府发〔2009〕26号印发。该《办法》分总则、 参保范围和对象、基金筹集及标准、医疗保险待遇、医疗服务管理、基金管理和监督、组织管理、附则8章35条,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印发的《巴中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巴府发〔2009〕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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