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成立一家出版社?

如何成立一家出版社 不属于任何企业单位 是私人出版社

根据《出版管理条例》:
  
   第八条 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等应当由出版单位出版。
    本条例所称出版单位,包括报社、期刊社、图书出版社、音像出版社和电子出版物出版社等。
    法人出版报纸、期刊,不设立报社、期刊社的,其设立的报纸编辑部、期刊编辑部视为出版单位。
  
    第九条 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制定全国出版单位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指导、协调出版事业发展。
  
    第十条 设立出版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出版单位的名称、章程;
    (二)有符合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认定的主办单位及其必要的上级主管机关;
    (三)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四)有3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五)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六)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符合国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编辑出版专业人员。
    审批设立出版单位,除依照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出版单位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
  
    第十一条 设立出版单位,由其主办单位持申请书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转报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设立出版单位的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出版单位的名称、地址;
    (二)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及其必要的上级主管机关的名称、地址;
    (三)出版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的姓名、住址以及资格证明文件;
    (四)出版单位的资金来源及数额。
    设立报社、期刊社或者报纸编辑部、期刊编辑部的,申请书还应当载明报纸或者期刊的名称、刊期、开版或者开本、印刷场所。
    申请书应当附具出版单位的章程和设立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及其必要的上级主管机关的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设立出版单位的申请书之日起18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书面通知主办单位;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设立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应当自收到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的批准决定通知之日起60日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登记,领取出版许可证。登记事项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规定。
    出版单位经登记后,持出版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五条 报社、期刊社、图书出版社、音像出版社和电子出版物出版社等应当具备法人条件,经核准登记后,取得法人资格,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依照本条例第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视为出版单位的报纸编辑部、期刊编辑部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其主办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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