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试用期内请病假时间过久,不能延长试用期的哦!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1、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2、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4、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根据以上规定,试用期有最长限制,即6个月,再怎么延长都不可能超过6个月,否则违法。其次,如果约定的试用期履行完毕,再与劳动者约定延长试用期,还可能触犯“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的强制性规定。至于在试用期内通过变更期限方式延长可不可行,需考虑当地司法实践的做法。此案例是不可以再延长试用期的,因为规定试用期已满。
试用期解雇一个员工并不比试用期后解雇更轻松。一般而言,用人单位需举证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才行,这里涉及到录用条件的确定以及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这个举证责任并不容易。
至于如何合法接触试用期员工,正常肯定是不可取的,但是用人单位可以充分利用法律赋予的权力,用法律手段来维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低风险低成本的实施试用期解雇行为。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且不需要承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责任。这里就需要说明怎么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或者员工工作期间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行为,玩忽职守行为等等公司可以根据情况接触试用期员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