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委托B代销应缴增值税产品怎么计算消费税、增值税?

如题所述

增值税: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交付代销和 销售代销货物均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因此,委托方和受托方都属于增值税纳税人,都应按照相关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只是作为委托方的A应按照《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的试点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作为受托方的B应结合具体的销售结算方式按照该条款的规定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当然,理论上来说,严格意义上的委托代销(收取手续费方式),由于B是按照A规定的价格销售,不会产生增值,销多少抵多少,理论上B没有实际产生增值税(不过有时间性差异)。
消费税:按照消费税设计的原理(单环节纳税、一般由处在生产环节的纳税人纳税),一般应不存在委托代销缴纳消费税的问题,除非假定A 为生产消费税应税货物的纳税人,这样,一般来说,也只是由A 按照消费税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申报纳税,不涉及B 纳税的问题。情况比较特殊的是金银首饰,由于金银首饰销售95年起即改变了纳税环节(由生产环节改为销售环节),对于金银首饰的销售,B受托代销金银首饰的,以B为消费税的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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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2-12-02
代理进口关税的核算。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代理业务发生的进口关税应如数向委托单位收取。
当代理企业支付进口关税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进口关税”账户,贷记“银行存款”账户,同时,向委托方收取时,借记“应收账款——应收代垫税金”账户,贷记“应交税金——应交进口关税”账户;
收到委托方汇付的代垫税金时,借记“银行存款”账户,贷记“应收账款——应收代垫税金”账户。 
 例某外贸进出口公司2002年4月份代理甲企业进口一批货物。
经计算,该批货物进口时应纳进口关税80000元,税款已缴纳,同时也收到了甲企业汇付的税金。该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①支付进口关税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进口关税 80000   
贷:银行存款 80000  
②向委托方收取所代垫的税金时  
借:应收账款——应收代垫税金 8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进口关税 80000 
 ③收到委托方交来的税金时  
借:银行存款 80000   
贷:应收账款——应收代垫税金 80000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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