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准日期和有效期等于药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吗

比如 批准日期2008年1月1日 有效期至2012年1月1日 是否可以判定为生产日期2008年1月1日 保质期至2012年1月1日

批准日期和有效期等于药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这属于药品有效期的表示方法之一。

药品有效期指的是药品在规定的贮存条件下,能够保持合格质量的期限,一般药品有效期有以下几种表示方法:

1、直接标明失效期失效期:某年某月,是指该药在该年该月的1日起失效。如标有“失效期:2016年10月”的药,只能使用到2016年9月30日。

2、直接标明有效期按年月顺序,一般表达可用有效期至某年某月,或用数字,是指该药可用至有效期最末月的月底。如标有“有效期至2016年7月”的药,该药可用到2016年7月31日。也可表达为“有效期至2016.07”“有效期至2016/07”“有效期至2016-07”等,年份用4位数表示,月份用2 位数表示(1~9 前加0)。

3、标明有效期年数或月数这种方式标出的药品有效期,可根据药品生产日期推算,一般规定生产日期即批号用6位数字表示,前两位表示年份,中间两位表示月份,末尾两位表示日期。如标“批号150815”,有效期2年的药,其有效期是到2017年8月14日。


扩展资料

药品的有关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药品包装应当适合药品质量的要求,方便储存、运输和医疗使用。

发运中药材应当有包装。在每件包装上,应当注明品名、产地、日期、供货单位,并附有质量合格的标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药品包装应当按照规定印有或者贴有标签并附有说明书。

标签或者说明书应当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成份、规格、上市许可持有人及其地址、生产企业及其地址、批准文号、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标签、说明书中的文字应当清晰,生产日期、有效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注,容易辨识。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外用药品和非处方药的标签、说明书,应当印有规定的标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中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的,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

参考资料来源: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有效期表达方法有哪些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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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02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里批准日期是指发给该药品“批准文号”的日期。药品生产或上市流通必须获得国家药监局的“国药准字”批准文号,否则就是非法药品。“国药准字”号,也叫“批准文号”,一药一号是药品生产合法性的标志,是药品身份的证明,是识别真假药的重要依据。“国药准字”批准文号,有效期5年,期满前6个月,需要继续生产的,需要申请重新注册,取得新的“国药准字”批准文号。
所以批准日期2008年1月1日是指此药于2008年1月1日被发给批准文号,准予生产;有效期至2012年1月1日是指此次批准到2012年1月1日截止。2012年1月1日以后还要生产,需要再次报批。因为药品关系重大,不能一次批准,永远生产。需要过几年审一次。追问

就是说仅仅是生产许可 与药品、医疗器械的保质期无关?

追答

对,和保质期无关。只能证明这段时间生产的药品、医疗器械是合法生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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