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刑法的一些问题

首先 我现在本科一年级 学刑法是学的高明暄马克昌他们的通说 但是现在思考是张明楷陈兴良的路子 所以我很弄不明白的是我国的刑法法条毫无疑问是根据通说来制定的 那么如何在司法实践或者考试中来适用大陆法系的法益侵害说?

接下来是几个具体的问题(请以法益侵害说的立场来回答如下问题)
1、不能犯未遂如何判刑?
2、共同犯罪的犯罪中止如何确定
3、共同过失犯罪是什么概念?
4、某人故意杀人 后自动停止 但并未采取任何抢救措施 导致被害人死亡 是否可以认定为犯罪中止
5、先行行为必须是危害行为 此处的危害行为是违法行为还是犯罪行为
若能帮助 感激不已!

1、不能犯包括主体不能犯、客体不能犯和工具不能犯。 看具体情不构成犯罪况,有的是无法威胁到法益不构成犯罪,有的是就是未遂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
2、共同犯的中止,必须有效阻止犯罪后果的发生,不然一人既遂,全部既遂。但中止的行为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3、共同过失犯罪不存在共犯问题,各自按照各自的过失犯罪承担责任。
4、不可以。除了停止犯罪,还需要采取积极措施制止犯罪后果的发生。
5、先行行为我认为不一定是危害行为。比如我带另据小孩去游泳,因我的先行行为导致我有监护义务,但这个行为本身不具有法律上的危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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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2-11-22
1、不能犯包括主体不能犯、客体不能犯和工具不能犯、手段不能犯等情况。 看具体情不构成犯罪况,有的是无法威胁到法益不构成犯罪,有的是就是未遂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
2、共同犯的中止,必须有效阻止犯罪后果的发生,不但自己要中止还要阻止其他人实施犯罪,不然一人既遂,全部既遂。
3、两个人及其以上犯罪主体共同的过失造成犯罪结果的发生,不成立共犯。
4、不可以。应该采取积极措施防止犯罪后果的发生。
5、先行行为可能是合法行为、也可能是违法甚至犯罪行为
第2个回答  2012-11-24
在大陆法或者说成文法国家,实践中最最重要的只有一点,刑法法条。当然,在我国,得加上司法解释这些。
至于你的几个具体的问题,若真有兴趣,自己找资料来看才是王道,几句话就能说清楚的问题就不叫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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