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 我现在本科一年级 学刑法是学的高明暄马克昌他们的通说 但是现在思考是张明楷陈兴良的路子 所以我很弄不明白的是我国的刑法法条毫无疑问是根据通说来制定的 那么如何在司法实践或者考试中来适用大陆法系的法益侵害说?
接下来是几个具体的问题(请以法益侵害说的立场来回答如下问题)
1、不能犯未遂如何判刑?
2、共同犯罪的犯罪中止如何确定
3、共同过失犯罪是什么概念?
4、某人故意杀人 后自动停止 但并未采取任何抢救措施 导致被害人死亡 是否可以认定为犯罪中止
5、先行行为必须是危害行为 此处的危害行为是违法行为还是犯罪行为
若能帮助 感激不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