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06-04-19
不好意思,我只能给你提供关于正当防卫的一些资料:
所谓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由此可见,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一种重要权利和手段,其目的是保障公共利益及公民的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但是,法律赋予公民的这种权利和手段也必须正确行使,才能达到正当防卫的目的,如行使不当,反而会危害社会,转化成犯罪。
一、防卫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行为。所谓不法侵害,是指对法律保护的公私合法权益进行侵害。不法侵害的性质,即包括犯罪行为的侵害,也包括一般违法行为的侵害,受害人都有对侵害者实行防卫的权利。但是,是否对一切不法侵害行为都应当实施正当防卫。笔者认为,正当防卫中所指的不法侵害,主要是指那些侵害性质严重、侵害程度激烈、危险性较大,具有积极进攻性的侵害行为。从犯罪性质的侵害行为来看,针对不法侵害行为实行防卫,通常是指具有紧迫感的、带有暴力性、破坏性的、能够给客体造成严重损害的那些犯罪。对于一般性的、危害不大的、程度轻微的不法侵害行为,一般不应用正当防卫的方法来解决,而应用调解或其他方法来解决,以达到化解矛盾之目的。总之,防卫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行为实施。
二、防卫必须是针对实际存在而又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实行。这个内容包含两层意思:第一,不法侵害必须是实际上存在的,而不是凭主观想象或主观推测的。如果把实际上不存在的不法侵害凭想象、推测误认为不法侵害存在,错误地实行所谓正当防卫,造成无辜者的损害,这种防卫,在刑法理论上叫做假想防卫。对于因假想防卫而造成的损害责任,应按行为人对事实认识错误的处理原则来处理。即如果属于行为人当时主观上能够预见的,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到,按过失犯罪论处;如果属于行为人当时不可能预见到的,则按意外事件对待,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第二,不法侵害行为必须是正在进行的,而不是尚未开始或已经结束的。正当防卫必须适时进行,也就是说,必须在不法侵害行为已经开始实施,尚未结束之前进行。对不法侵害行为实施以前或者结束以后,都不能实行所谓的正当防卫。如果在上述情况下进行所谓的防卫,在刑法理论上称为防卫不适时,对于防卫不适时,构成犯罪的,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
三、防卫必须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从防卫的目的看,防卫人实行防卫的目的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其在主观上具有正义性,这是正当防卫成立的首要条件,也是刑法规定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的重要根据。防卫如果是出于侵害他人的非正义目的,或出于保护其非法利益或惩罚犯罪的目的,其主观目的与正当防卫的主观目的相违背,不论正当防卫的界定
具有正义性,故这种防卫不属于正当防卫。在司法实践中,下列几种情况不属于正当防卫:1、对于防卫挑拨行为不能视为正当防卫。所谓防卫挑拨就是指以挑拨、寻衅等不正当手段故意激怒他人,引起他人向自己袭击,然后借口防卫故意伤害他人的行为,对于防卫挑拨,应以有预谋的故意犯罪论处。2、对于互殴、聚众斗殴、械斗等行为不能视为正当防卫。因为互殴、聚众斗殴、械斗等行为,其主观目的都是为了侵害对方,而不是为了保护公私财产及人身安全的合法权益,故双方均无正当防卫可言。但是对于互殴的一方已主动退让,放弃互殴,而另一方紧追不舍,继续实施殴打行为,这时主动退让的一方可以进行正当防卫。3、对于为了保护非法利益而实施的侵害行为,不能视为正当防卫。正当防卫的主观目的是为了保护公私财产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其主观目的具有鲜明的正义性。为保护非法利益而实施的侵害行为,其主观目的与正当防卫的主观目的背道而驰,故不属于正当防卫。因此,认定是否属于正当防卫,从其主观目的上看,必须以是否具有正义性来确认。
四、防卫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不允许对未参与侵害的其他人实行。实行正当防卫,其目的是为了排除和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而不法侵害的行为只能来自侵害者。因此,防卫只能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共同犯罪除外),才能达到排除和制止不法侵害的目的。如果在防卫过程中给第三人造成损害,而在实施行为过程中又不符合紧急避险条件的,则应根据有无过错或过失来确定是否应负刑事责任。如果明知是第三人而故意加以侵害,构成犯罪的,则应以故意犯罪论处。如果是由于防卫人的精神高度紧张,错误地把第三人当成侵害人而对其实行所谓的防卫,则属于假想防卫。对于假想防卫,应按假想防卫的原则来处理。
五、防卫行为不能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重大损害。防卫行为的目的是为了排除和制止不法侵害,因此,在防卫过程中所使用的手段和强度不能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如果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负刑事责任。防卫是否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是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分界线。对于如何具体判断防卫行为是否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在法律上没有具体的规定标准,但在法学界和司法实践中主要有以下两种观点:一种是基本相适应说。所谓基本相适应就是指防卫行为与侵害行为应当基本相适应。如果防卫行为与侵害行为不是基本相适应,而是明显超过侵害行为造成重大损害,是防卫过当。另一种是必需说。所谓必需说是指防卫必须具有足以有效制止不法侵害行为所必需的手段和强度,这种必需手段和强度就是必要限度。笔者认为,防卫的目的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因此,对于防卫行为是否过当,限度如何,不能以防卫人的主观认识为标准,只能以客观实际为标准。一般来说,正当防卫的限度应包括以下四方面内容:1、凡是能用较缓和的手段制止不法侵害时,就不允许用激烈、超强度的手段进行防卫。2、为了避免较轻的不法侵害,不允许造成严重的损害结果。3、对于没有明显立即危及人身安全或重大财产安全的不法侵害行为,不允许采用激烈的重伤、杀害手段进行防卫。4、采取措施制止不法侵害后,不允许对不法侵害人继续加害等。
总之,正当防卫的目的是为了排除和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正当防卫的界定,对鼓励广大人民群众同不法侵害行为作斗争,及时排除、制止不法侵害行为,有效地惩罚犯罪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最后给你提供一个比较典型的正当防卫的案例:
凌晨女孩挥刀扎死闯入者 正当防卫?故意伤害?
三凶汉凌晨闯入
2003年9月9日23时30分,在海淀区北安河阳台山饭庄打工的吴金艳忙碌一天后和另外两个女孩回宿舍休息。次日凌晨3时许,3名男子突然破门闯了进来。从睡梦中惊醒的3个女孩发现进来的人是在此饭庄打过工的孙某、李某和张某。原来,孙某等3人怀疑与吴金艳同住一屋的女孩小尹曾向经理告状,孙某以前想跟姓尹的女孩交朋友被拒也怀恨在心,当晚就想把小尹带出去“教训”一顿。当他们3人敲门要小尹出来被拒绝后,就破门而入。
一进门,孙某就殴打并强拉小尹出去。在对面床上的吴金艳就下床劝阻。不料,孙某回头又开始打她。吴金艳说:“我的睡衣也被撕开了。我当时为了保护自己,就顺手拿起床头柜上的水果刀。我只想吓唬他,他还是冲过来了,结果划在他的左臂上。这时,边上的李某挥着铁锁打过来。我一抬手,他自己就撞在了水果刀上。”看着刀子扎进人的身体,吴金艳吓傻了。“我当时脑子一片空白,刀子攥在手中松不开。”吴金艳这才意识到自己杀了人。吴金艳后给经理打了电话,又向“110”报了警。凌晨4时30分,吴金艳被警方带走。
2003年10月15日,吴金艳被以涉嫌故意伤害罪批准逮捕。检察机关认为她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并起诉到法院。死者的家属也提出18万余元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请求。
2004年7月29日,海淀区法院一审认定吴金艳的行为是正当防卫,对吴金艳宣告无罪,当场释放,不承担民事赔偿。一审判决后,检察院提起抗诉,死者家属也提出上诉。
是否正当防卫分歧大
吴金艳有没有犯罪,关键就在当晚她的行为是不是“正当防卫”。一审期间,检察机关认为死者李某拿铁锁欲打吴金艳是为了制止孙、吴二人的打斗,孙的行为没有达到严重危及吴金艳等人的人身安全的程度。吴金艳当时也有多种求助办法,因而不应当是正当防卫。
提出无罪辩护的杨凤兰律师说,吴金艳的行为是无限防卫权类型的正当防卫,没有超过必要限度,不构成犯罪。吴金艳也提出,当孙某殴打小尹时,她认为孙某要强奸小尹,当孙某殴打侮辱她,并将她的上衣撕开致上身裸露时,她认为孙某要对自己实施强奸。最后,李某拿大锁要砸她时,她才冲李某扎了一刀。
海淀区法院在判决中对吴金艳是否构成正当防卫进行了分析。法院认为,李某3人夜闯民宅殴打他人已严重侵犯了3名弱女子的人身权利。当李某举着长11厘米、宽6.5厘米、重达一斤的锁砸向吴金艳时,致使暴力程度愈演愈烈,甚至危及吴金艳的生命安全。而案发时正是凌晨3时,夜深人静,案发现场离其他人住宿比较远,吴金艳等人被围困在空间狭小的宿舍里,实际上处于孤立无援的状态。因此,吴金艳的行为完全属于正当防卫,且没有超过必要限度,故判决吴金艳无罪。
祝考试顺利!
第2个回答 2006-04-23
我就当是在考试,按考试的规格回答一下。
概念题:
1、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
答:紧急避险——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用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
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的旨在制止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行为。
2、侵占
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3、拘役管制
答:拘役——短期剥夺犯罪分子的自由,就近执行并实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管制——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由公安机关予以执行的刑罚方法。
简答题:
1、未成年犯罪应当怎样
答:(1)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不构成犯罪,但应责令他的家长或监护人严加管教,必要时,由政府收容教养(2)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对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毒、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这八大罪承担法律责任。(3)未满18周岁的人构成犯罪的:a、要从轻或减轻处罚。b、不适用死刑。
2、数罪并罚不超过多少年
答:(1)管制不超过3年(2)拘役不超过1年(3)有期徒刑不超过20年。
3、拘役管制多少年(简略的回答,你也可以这么记忆)
答:管制——323(即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不超过3年)
拘役——161(即1个月以上半年以下,数罪并罚不超过1年)
4、防卫过当的主观罪 (此题不知道是什么意思,提问要点不明。)
5、犯罪的外国人用什么刑罚
答:我国的八个刑种都可以适用,并且多出一条驱逐出境。
6、缓刑的使用条件
答:(1)对象必须是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2)根据其犯罪情节和表现,认为适用缓刑不至再危害社会。(3)犯罪分子不是累犯。
7、财产犯罪的类型(12个)(这个不会,对不起了。)
8、只能由法院执行的刑罚手段
答:死刑立即执行、罚金、没收财产。
9、我国刑法中告诉才处理的罪名
答:侮辱罪、诽谤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侵占罪。
10、国家机关人员犯哪些罪从重处罚
答:这个没研究过。。。对不起了。
11、刑法分则分为十大类的主要依据
答:依据的是犯罪的同类客体。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3个回答 2006-04-25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防卫行为。它是对不法侵害者进行反击,保护合法权益免受侵害的行为,是刑法规定的保护行为人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法律制度。正当防卫行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实施防卫行为的目的,必须是为了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防卫目的的正当性,是正当防卫的首要条件。如果防卫目的不具有正当性,正当防卫则不能成立,例如聚众斗殴中互相杀伤,由于均有侵害对方的意图,故不存在正当防卫。
2.防卫行为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行为。没有不法侵害行为,则无须实施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所针对的不法侵害主要是指对受法律保护的国家、公民一切合法权益的违法侵害的行为。行为人必须是对不法侵害行为才能实施正当防卫,对于合法行为不能实施正当防卫。如执法人员拘留、逮捕犯罪嫌疑人或者搜查、扣押物品,是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被拘留、逮捕的人或者第三人不能以其人身自由或者财产权益受到侵害为借口,实施正当防卫。
3.防卫行为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这里所说的“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有两层含义:一是不法侵害在客观上确实存在的,而不是主观想象的或者推测的;二是不法侵害必须是正在进行的,而不是尚未开始、已经停止或者实施终了的。
4.防卫必须针对实施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正当防卫,其目的是要排除和制止不法侵害,而不法侵害的行为来自侵害者,因此,要制止不法侵害只能对不法侵害者本人造成损害,不能侵害无关的第三者,包括侵害者的家属。
5.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的损害。根据刑法的规定,在一般情况下,正当防卫是有限度的,例如对一些并不严重的侵害行为,防卫人应当采取适当的、能够制止不法侵害人的防卫行为。这种行动的强度和后果应以是否是防卫行为所必要的为限度。如果行为人的防卫行为超过了一定的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是要承担一定的刑事责任。因此在一般情况下,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是公民实行正当防卫必须遵守的限度,超过这一限度防卫行为就由正当变为非法。只有在对一些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进行防卫的情况下,如对正在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进行防卫,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也无须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行为是出于维护合法利益,制止不法侵害的正当目的,是对国家和人民有益的行为。为了鼓励群众见义勇为,积极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法律明确规定,采取正当防卫行为,给不法侵害人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回答者:lilyandkelly - 助理 二级 4-21 15: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