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刑法的几个问题

1.李某在自选商场购物时,商场保安见其形象猥琐却选购了许多高档货物,产生怀疑。刚好停电,保安怕其乘机逃走,忙上前拉住李某,并喝令:把东西放下。李某前几天听说过商场盗贼较多,方法也多种多样,见此情形,误认为保安是盗贼,一边喊放开,一边提起右拳便打,同时转身想走。保安被击中头部后对自己的判断更深信不疑,不但不放手,反而抓得更紧,李某随手那起货架上的水果刀刺中保安的心脏,抢救无效死亡。
问:李某的行为是正当防卫?意外事件?故意杀人?过失致人死亡?

2. 以下案例分别是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和既遂?为什么?
A.大学生吴某溜进邻居家,拿了两张盖了章的空白支票,因担心受到法律制裁又自动放回原处。其实,他若想那走也无法得逞,因为他的行为早已被窗外的邻居何某发现。
B.被公司开除的张某潜入原公司财务室,把保险箱打开,看见巨款已提走,便失望而去。
C.李某出狱后生活无着落,计划抢劫附近的银行,他制订了计划,并买回土制手枪一把。后被房东发现私藏的手枪,并报警,警察将其抓获

3.刘某(男)与陶某(女)谈恋爱,不成,刘某迁怒其父亲,想杀他。刘某纠结王、赵、钱商议,计划某日行事。某日上午,四人商量计划,王某思前想后,反悔,提出退出,被刘某打一耳光,与之绝交。刘、赵、钱另行计划。当日晚上,三人同往陶家。路上,钱某边走边害怕,但又不敢公开说,借口上厕所一去不回。刘、赵等不到钱某,两人先走,刘某让赵某上楼杀陶父,自己在楼下把风。刘某把着风,越想越害怕,走了。赵某杀了陶父后下楼,不见人,独自走了。
问:刘、王、赵、钱哪些人是共犯?分别属于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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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题
防卫过当,也就是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
因为死者在仅抓李某的过程中,并未对李某造成生命危险或可预见性的危险;而李某以为死者是盗贼,意图对实施暴力或损害他自身利益的事情,急于脱身,因疏忽大意,随手拿货架上的刀刺死了死者。故此,可认定是过失致人死亡罪。

第二题
第一小题,应该是犯罪中止。刑法第24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中止的概念是:“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第二小题,应该是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第三小题,犯罪预备,是指直接故意犯罪的行为人为了实施某种能够引起预定危害结果的犯罪实行行为,准备犯罪工具,制造犯罪条件的状态。刑法第22条第1款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第三题
刘某是主谋,赵某是共犯。
王某,犯罪中止,刑法第24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中止的概念是:“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钱某,犯罪中止或犯罪预备,主要还要看刘、赵二人的当时的心态和证词。钱某共同商讨且有为杀陶父制造了一定的条件,如果钱某跟王某同时不去,其余二人未必去。刑法第22条第1款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赵某,犯罪即遂,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已经齐备了刑法分则对某一具体犯罪所规定的全部构成要件。赵某,故意杀人罪。
刘某,犯罪即遂。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已经齐备了刑法分则对某一具体犯罪所规定的全部构成要件。为他人放风,构成了赵某的杀人,可视为帮凶。亦有教唆杀害他人,视为杀人罪。
此次事件,因刘某而起,发起此次杀人事件,虽刘某后有悔意但无制止赵某的行为,然后只是害怕杀人后果,而自行逃脱。
故可以判定刘某为主谋,赵某为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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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
反对2楼针对第一题所做的阐述。请注意下,首先应该是李某怀疑报案是盗贼,怀疑保安会对其实施犯罪,之后被报案抓住之后,情急之下,随手拿起凶器刺死了保安。
随手:字典里的这个词在这里的意思应该是顺便、随便的意思,也就是说,李某没有故意或蓄意有谋杀报案的迹象。李某在争脱的过程中,情况紧急,只是随手拿一个工具就刺了过去,也就没有在意刺杀对方的地点,更多的只是想逼开对方,让对方离开放手。
李某对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他是已经预见的,但却轻信能够避免这种结果的发生。由于被告人已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进而产生了避免这种结果发生的责任,但他还是用砖头投掷他人,从而造成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因此,被告人应对自己因主观上的过于自信所造成的危害结果负刑事责任,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而不是意外事件或间接故意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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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01-04
  1.李某在自选商场购物时,商场保安见其形象猥琐却选购了许多高档货物,产生怀疑。刚好停电,保安怕其乘机逃走,忙上前拉住李某,并喝令:把东西放下。李某前几天听说过商场盗贼较多,方法也多种多样,见此情形,误认为保安是盗贼,一边喊放开,一边提起右拳便打,同时转身想走。保安被击中头部后对自己的判断更深信不疑,不但不放手,反而抓得更紧,李某随手那起货架上的水果刀刺中保安的心脏,抢救无效死亡。
  问:李某的行为是正当防卫?意外事件?故意杀人?过失致人死亡?
  这应该是故意杀人。
  首先,他是假想防卫。因为正当防卫是有几个必要条件的,起因条件:要有侵害行为,时间条件:要有正在进行的侵害行为,对象条件:要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限度条件:要有必要的限度。
  其次他不是过失杀人,成年人有对刀具的认识吗,李某应该能够明白刀具会导致人死亡的事实可能性,也就是说他是明知行为会造成损害后果而实施,构成故意的条件。
  2. 以下案例分别是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和既遂?为什么?
  A.大学生吴某溜进邻居家,拿了两张盖了章的空白支票,因担心受到法律制裁又自动放回原处。其实,他若想那走也无法得逞,因为他的行为早已被窗外的邻居何某发现。
  犯罪中止,行为人自动有效的放弃实施犯罪的行为。不以其有自动悔过为前提,可能是因为害怕或是受到法律追究等原因造成中止犯罪的均可以认定为中止。
  B.被公司开除的张某潜入原公司财务室,把保险箱打开,看见巨款已提走,便失望而去。
  犯罪未遂。因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造成的犯罪未得逞。
  C.李某出狱后生活无着落,计划抢劫附近的银行,他制订了计划,并买回土制手枪一把。后被房东发现私藏的手枪,并报警,警察将其抓获
  犯罪预备,为了实施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
  3.刘某(男)与陶某(女)谈恋爱,不成,刘某迁怒其父亲,想杀他。刘某纠结王、赵、钱商议,计划某日行事。某日上午,四人商量计划,王某思前想后,反悔,提出退出,被刘某打一耳光,与之绝交。刘、赵、钱另行计划。当日晚上,三人同往陶家。路上,钱某边走边害怕,但又不敢公开说,借口上厕所一去不回。刘、赵等不到钱某,两人先走,刘某让赵某上楼杀陶父,自己在楼下把风。刘某把着风,越想越害怕,走了。赵某杀了陶父后下楼,不见人,独自走了。
  问:刘、王、赵、钱哪些人是共犯?分别属于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既遂?
  均为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以实行犯的犯罪形态为共同犯罪的整体形态。
  共同犯罪人要想成立中止,必须符合有效中止犯罪或是有效撤销自己先前的犯罪行为,单方面消极推出不成立犯罪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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