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与非因公受伤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是以医疗期之前的工资算,还是以病假工资算?

该员工于2010年9月入职,2011年3月生病住院,至12月还在医院住院治疗,早已过了3个月的治疗期,公司准备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补偿一个月的工资,但工资核算是医疗期之前的工资算,包括治疗期在内的12月份工资?(其治疗期间只有基础工资)

  公司与非因工负伤员工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本人工资按解除合同前12个月平均工资计算。
  公司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一)款规定,解除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员工的劳动合同,按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年一个月本人工资支付经济补偿金。本人工资按解除合同前12个月平均工资计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1-12-07
应当是按照医疗期之前的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具体参考以下法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追问

我觉得你说的最后一条“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理解上更倾向于包括医疗期的12个月?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1-12-07
经济补偿应该参照是医疗之前三个月和之后三个月的工资表为准,保险公司都是这样补偿的。解除合同除非他本人同意解除。
第3个回答  2011-12-07
按照自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至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计算,工作满一年的每年补偿1个月工资,不满1年满3个月补偿半个月工资。
第4个回答  2011-12-12
以正常上班期间的工资计算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