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是不大明白。举个例子:我跟客户甲签订了10000元的合同,开给甲方培训发票10000元的票据。10000元里有9000元都是我代收代付的,真正落到公司的就1000元。现在我们公司缴税就是按10000元的6个点缴税。那9000元代收代付的发票几乎没用。
追答实际上你只负责1000元的营业税,另外的9000元既可以是你代扣代缴,也可以是合作单位自己缴纳,税款是由对方出的。开发票最好是分开开。9000元是对方和消费者的,1000元是对方和你的。
追问确实如此!问题就出在这了,如果您客户公司,您是想活动结束好拿一张票还是N张票呢!?既然客户找到我们签订了合同,理所当然我们有义务提供给客户发票。所以现在不知道如何去正当规避这个税收呢
追答说白了,9000元的营业税应该由客户公司申报,发票由他们给客户开,你们之间只管1000元的代理费发票。你开9000元发票的时候就是以客户公司的名义开,而不应该以你们公司的名义。对这9000元的费用你们和客户公司之间只是款项往来而已。不存在什么规避税费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