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签和用人单位签的合同是主动离职,发工资的百分之五十,合法吗

如题所述

主动离职属于提前解除劳动合同,需要履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义务,并继续工作至三十天(或三天)届满。期满后。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关系解除,可以得到已工作期间的工资。
因此,“试用期签和用人单位签的合同是主动离职,发工资的百分之五十”是违法的,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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