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实施意见的关于项目质量控制复核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6-05-31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要求对上市实体和符合特定标准的其他实体的内部控制审计业务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 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和程序应当要求在出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前完成项目质量控制复核。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解决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的委派问题,明确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的资格要求,包括:
(1)履行职责需要的技术资格,包括精通内部控制审计业务并具备必要的经验和权限;
(2)在不损害其客观性的前提下,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能够提供业务咨询的程度。
同时,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以使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保持客观性。这些政策和程序要求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符合下列规定:
(1)不由项目合伙人挑选;
(2)在复核期间不以其他方式参与该业务;
(3)不代替项目组进行决策;
(4)不存在可能损害复核人员客观性的其他情形。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应当客观地评价项目组作出的重大判断以及在编制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时得出的结论。评价工作应当涉及下列内容:
(1)与项目合伙人讨论重大事项;
(2)复核拟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3)复核选取的与项目组作出的重大判断和得出的结论相关的审计工作底稿;
(4)评价在编制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时得出的结论,并考虑拟出
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恰当性。
对于上市实体内部控制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还应当考虑下列事项:
(1)项目组就具体业务对会计师事务所独立性作出的评价;
(2)项目组是否已就涉及意见分歧的事项,或者其他疑难问题或争议事项进行适当咨询,以及咨询得出的结论;
(3)选取的用于复核的审计工作底稿,是否反映项目组针对重大判断执行的工作,以及是否支持得出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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