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实施意见的关于签订业务约定书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6-05-31

只有当内部控制审计的前提条件得到满足,并且会计师事务所符合独立性要求,具备专业胜任能力时,会计师事务所才能接受或保持内部控制审计业务。 在确定内部控制审计的前提条件是否得到满足时,注册会计师应当:
(1)确定被审计单位采用的内部控制标准是否适当;
(2)就被审计单位认可并理解其责任与治理层和管理层达成一致意见。
被审计单位的责任包括:
(1)按照适用的内部控制标准,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以使财务报表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
(2)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并编制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3)向注册会计师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包括允许注册会计师接触与内部控制审计相关的所有信息(如记录、文件和其他事项),
允许注册会计师在获取审计证据时不受限制地接触其认为必要的内部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等。 如果决定接受或保持内部控制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与被审计单位签订单独的内部控制审计业务约定书。业务约定书应当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1)内部控制审计的目标和范围;
(2)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3)被审计单位的责任;
(4)指出被审计单位采用的内部控制标准;
(5)提及注册会计师拟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形式和内容,以及对在特定情况下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可能不同于预期形式和内容的说明;
(6)审计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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