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在不同公司里工作时间的累计。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4条规定,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8〕268号)第三条规定;“对累计工作时间的计算应提供如下有效证明作依据:
(一)档案有记载的累计工作时间;
(二)单位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
(三)劳动合同书证明的有效工作年限;
(四)其它具有法律效力的材料证明的工作时间。
上述工作时间不得重复计算。”
综上,本题中的“累计工作年限”,从大学毕业与工作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开始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