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农村低保需要什么证件?谢谢

如题所述

低保申请书,户口本,身份证,有残疾证拿残疾证,户口本上所有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

无车证明,无工商执照证明,有大病的拿出医院开具的诊断书,近期住过院的拿着出院时的收据。

(一)申请农村低保待遇条件:

1、持有本县农业居民户口。

2、居住在农村村组,家庭承包土地的农村居民。

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年纯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

(二)申请农村低保所需的材料:

1、书面申请书。

2、家庭成员的户口簿。

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合影。

4、土地、山林、水面承包合同或证明。

5、外出务工人员收入证明。

6、离异家庭涉及有赡,扶,抚养关系的应提供离婚证明。

7、非农户人员的家庭,应提供非农户口人员的收入证明。

8、对劳动能力有争议的,需提供有效健康证明。

9、残疾人提供残疾证。

10、审批管理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扩展资料:

农村低保即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它的保障对象是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直白的解释则是:“低保”等于最低生活保障。其中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即为农村低保,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简称“城市低保”。

凡是中国公民,只要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均有从当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

办理程序

农村低保金的申请、审核和审批

一、户主申请:

持有当地农村户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且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户主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政府(含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提供下列有关证明材料及复印件:

1、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

2、民政部门、劳动部门、残联颁发的伤残证、指定医院出具的劳动能力状况证明;

3、用工单位或村委会出具的家庭成员工资性收入证明;

4、村委会出具的家庭经营性收入及承包或承租的拥有使用权或经营权的耕地、山林、水面等生产资料数、质量情况证明;

5、学生证、入学通知及学生就读学校的有关证明;

6、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口不在一地的,应提供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和乡镇政府出具的有关证明;

7、其它证明材料(下岗证、退休证、就业状况证明、养老保险证明、医疗保险证明、失业保险证明、有关裁决判决材料等)

二、村委会评议:

受乡镇政府委托,村委会组成由村干部,乡镇包村干部、村民代表、老党员等成员参加的农村低保待遇评议小组,负责对申请人家庭收入及实际生活评估与计算的初审工作,召开村评议小组会议进行民主评议,提出初步意见,并将评议结果公示不少于3天(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的家庭人口、家庭成员劳动能力状况、家庭年人均纯收入)。

符合规定条件且经公示后群众无异议的,发给并填写(农村低保申请审批表),由评议小组负责人签属意见后,连同有关证明材料一起报乡镇政府复审,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将申请和证明材料退还申请人,做好解释工作,公示后群众有异议的,提请乡镇政府复审。

三、乡镇政府审核:

乡镇政府组成由主管领导、民政、财政、统计、工商及各村党支部和村委会干部等成员参加的农村低保待遇评审委员会,负责对村委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评审委员会可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生活水平进行调查评估,符合规定的,由乡镇主管领导在《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上签属审核意见后,连同申请人的有关证明材料报县级民政部门,不符合规定条件的,退回村委会并通过村委会向申请人做好解释工作。

四、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县级民政部门确定每年办理农村低保的日期,在规定期限内,自接到申请人申请之日起,应在20个工作日内(不含2次公示时间)办结审批手续,符合规定条件的及时予以批准,对未被批准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应在《农村低保待遇审批通知单》中说明理由,并通过乡镇政府或委托村委会送达申请。

五、审批后公示与发放:

县级民政部门将审批结果,交由乡镇政府或委托村委会,在村委会公示栏再次公示不少于3天(公示内容在评议结果公示内容的基础上,增加批准享受农村低保待遇时间,家庭年领取低保金数额等)。

无异议的,县级民政部门发给低保证及低保金领取卡,从批准之日下月起实行按季度银行化发放低保金,有异议的,乡镇政府将情况报告县级民政部门,并对申请人家庭收入情况进行重新审核。县级民政部门根据重新审核情况,再次执行审批程序,必要时,应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情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调查评估或聘请专业调查单位协助进行调查评估。

农村低保金的发放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原则上按照申请人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与保障标准的差额发放,也可以在核查申请人家庭收入的基础上,按照其家庭的困难程度和类别,分档发放。

参考资料:农村低保-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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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8-10-05

农村个人低保申请材料

1、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

2、民政部门、劳动部门、残联颁发的伤残证、指定医院出具的劳动能力状况证明;

3、用工单位或村委会出具的家庭成员工资性收入证明;

4、村委会出具的家庭经营性收入及承包或承租的拥有使用权或经营权的耕地、山林、水面等生产资料数、质量情况证明;

5、学生证、入学通知及学生就读学校的有关证明;

6、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口不在一地的,应提供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和乡镇政府出具的有关证明;

7、其它证明材料(下岗证、退休证、就业状况证明、养老保险证明、医疗保险证明、失业保险证明、有关裁决判决材料等)。

扩展资料:

农村低保申请条件

1、凡具有本市正式农业户口,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区县当年农村低保标准的农村居民均属保障范围。

2、夫妻一方持有本市农业户口,其配偶及子女为外省市或本市其他区县农业户口,在现居住地定居一年以上,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所在区县当年农村低保标准的人员

3、其他符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人员。

4、具有正常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劳动而造成生活困难的人员以及采取规避法律(法规)行为造成无经济来源、生活困难的人员不属于农村低保范围。

参考资料:农村低保-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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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8-08-08

所需证件:

1、个人申请书一份,内容包括家庭成员结构、困难程度、困难原因、生活状况、收入情况等;

2、家庭成员户口本复印件或复制件,户主身份证复印件;

3、五户邻居证明。证明其家庭成员结构、困难程度、困难原因等。

4、残疾证复印件。

5、近两年的病历证明和县级以上医院出院结算单。

6、村民小组根据本人提供的病历等原始资料,结合本人长期患病、长期卧床不起、生活特困等情况,出具因长期卧床不起造成家庭特困的意见。村委会出具相应的证明。

7、大病、重病、长期因病造成特困的提供最原始的就医、购药、病历等原始资料,及后期历年与病情相关的资料和近期的医药手续。

8、孤儿由村委会出具父母双亡的证明。

9、孤寡老人由村委会出具无儿无女、无劳动能力、无收入的证明。

10、遭受特殊灾害的提供其具体灾害过程、结果等能说明因其灾害造成特困的证明,并由村委会加注意见。

11、在校学生的由学校出具所在年级、班主任签名的证明。

户口本、残疾证等证件复印件由各乡(镇)民政办审核原件,并在复印件上加注“审查属实”的意见。

拓展资料:

办理低保的条件:

1、属于当地农村户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且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户主本人。 

2、有符合规定的民政部门、劳动部门、残联颁发的伤残证、指定医院出具的劳动能力状况证明;  3、有符合用工单位或村委会出具的家庭成员工资性收入证明。 

4、有符合村委会出具的家庭经营性收入及承包或承租的拥有使用权或经营权的耕地、山林、水面等生产资料数、质量情况证明。 

5、有符合规定的其它证明材料(下岗证、退休证、就业状况证明、养老保险证明、医疗保险证明、失业保险证明、有关裁决判决材料等)。

农村低保即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它的保障对象是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直白的解释则是:“低保”等于最低生活保障。其中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即为农村低保,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简称“城市低保”。

凡是中国公民,只要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均有从当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

农村低保的对象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是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主要是因病残、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以及生存条件恶劣等原因造成生活常年困难的农村居民。

标准确立依据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能够维持当地农村居民全年基本生活所必需的吃饭、穿衣、用水、用电等费用确定,并报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要随着当地生活必需品价格变化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适时进行调整。

参考资料:农村低保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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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个回答  2018-08-08

你好,办理农村低保需要申请人应当根据管理审批机关的要求,如实提供家庭成员户口簿、身份证和家庭成员收入状况证明等相关材料。

接下来讲讲各项基本条件:1.户籍所在地为农村,并持有户籍所在地常住居民户口;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政府公布的农村低保标准。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和抚(扶)养关系、户籍在一起并长期共同生活的成员。

农村居民家庭收入核算:核算农村居民家庭收入,以户为单位。一般按照申请人提出申请时上一年度或当年的家庭收入计算,年景丰歉悬殊及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时,可以按照两个年度的平均收入计算。

会向乡镇提交申请书,特殊情况下可以直接向乡镇申请。对于符合享受城乡低保待遇条件的无民事行为能力居民,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其办理有关手续。

拓展资料:低保是什么

低保是在城市已经建立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三条保障线"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实行最低生活保障的制度。

目前全国城乡低保对象达7487.4万人,其中城市低保2307.8万人,月标准240元,同比增长7.1%,人均补助水平168元,同比增长15.9%;农村低保5179.6万人,年标准1136元,同比增长8.8%,月人均补助水平62元,同比增长22%。

对于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均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所需资金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

参考资料:低保申请的条件(民政部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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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个回答  2012-03-13
一、保障范围和对象

(一)保障范围: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定居并持有当地常住农业户口,家庭共同生活的成员年人均纯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均低于我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年人均收入700元)农村困难居民,均可纳入农村低保范围。

(二)保障对象及补助水平: 在起步阶段要突出保障重点,实行分类救助。一般概定为:1、对未享受五保待遇的、无劳动能力且生活特别困难的鳏寡孤独家庭给予重点保障,月人均补助水平40-50元;2、对家庭主要成员痴呆傻残,无劳动能力且子女未成年、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给予有效救助,月人均补助水平20—30元;3、对因灾、因病及其他原因导致家庭主要成员死亡或丧失劳动能力、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给予适当救助,月人均补助水平15元。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能享受农村低保待遇。

1、离开户籍所在地,举家迁往其他县(市)1年以上的;已有住房又新建(购)住房的;

2、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在校学生除外),而不从事生产劳动的;有承包土地,无正当理由不耕种的;

3、一年内购买价值超过低保标准5倍以上(含5倍)非生活必需品的;

4、法定赡养、扶(抚)养义务人有赡养、扶(抚)养能力但未履行义务的(包括有赡养能力的子女将无劳动能力的父母分居的,有抚养能力的父母将无劳动能力的子女分居的);

5、因赌博、吸毒、嫖娼行为造成家庭生活困难且尚未改正的;

6、不按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弄虚作假或拒绝核查的;

7、家庭虽有痴、呆、傻、残人员,但不属主要成员的或家庭人均收入超过保障线标准的。

8、其他经县级民政部门认定按规定不能享受低保待遇的。

(四)农村散居孤儿纳入低保范围。应保尽保、定量救助。

二、保障标准

农村低保线标准是指维持农村贫困居民最低生活需求的标准。按照我县农村居民维持基本生活所必需的吃、穿、住费用,适当考虑燃料费用,参照2006年县统计局农村住户抽样调查数据,确定我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年人均纯收入700元。农村低保线标准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状况、物价指数以及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的变化适时进行调整。

三、保障对象家庭收入的计算

保障对象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全年所获得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

(一)计入农村居民家庭收入的项目主要有以下七种:

1、从事种植、养殖、加工等农副业、加工业生产的劳动收入;2、外出务工、自谋职业等获得的劳务、经营、管理等收入;3、出租或变卖家产获得的收入及转租承包地获得的收入;4、法定赡养人、扶(抚)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扶(抚)养费;5、依法继承的遗产或接受的赠与和退休金、养老金、补偿金及各种保险金、储蓄存款及利息、有价证券及红利等;6、农村五保户五保供养金;7、其它应计入的收入。

(二)不计入农村居民家庭收入的项目主要有以下九种:

1、优抚对象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抚恤金,义务兵优待金;定期定量补助费;退役费;2、为解决在校学生就学困难,由学校、政府和社会给予的奖学金、助学金和勤工俭学收入;3、独生子女费和独生子女奖励扶助金;4、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享受的医疗补助费和农村贫困家庭大病救助金;5、对国家、社会和人民作出特殊贡献,政府给予的一次性奖励金;6、因工(公)负伤和意外伤害的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及死亡人员的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等;7、见义勇为奖励金;8、政府、社会或个人给予的临时性生活抚慰金;9、其它按照规定不应计算的收入项目。

四、保障对象管理

严格政策,规范管理是低保制度健康运行的关键环节。我县建立农村低保制度,工作要坚持高标准起步,力求做到申报审批程序化、审核过程公开化、对象管理动态化、资金发放社会化、档案管理标准化的“五化”目标。

1、申报审批程序

农村低保待遇按照个人申请、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民政部门审批、乡村两级公示的程序办理。

1、个人申请。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本人向常住地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户口本、身份证、家庭收入情况等相关材料。家庭成员均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由村民小组提名并代写申请。

2、村民委员会调查评议。村民委员会组织调查小组对申请人提供的情况和实际生活状况入户调查核实,由村民评议小组分户进行评议,申请保障人员必须经民主评议成员2/3以上通过。被评议通过人员由村委会指定专人填写《竹溪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批表》,村委会统一签署意见后,连同申请材料上报乡镇人民政府。

3、乡镇人民政府评审。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复查小组对村委会上报的初审低保户进行复查,重点复查申报低保的家庭成员、居住情况、收入情况、实际生活情况、致贫原因等情况是否真实,村委会民主评议记录是否完整,在此基础上,由乡镇民主评审小组进行评审,按贫困程度采取“倒排序”的办法,对基本确定符合救助的对象在乡、村、组公示7日,群众无异议的,在《竹溪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报县民政局审批。

4、县民政局审批。民政局组织核查小组对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分户《竹溪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批表》,按不低于上报保障人数20%的比例进行抽查,重点核查工作程序是否到位、对象是否正确、分类救助是否合理、档案是否齐全,在此基础上进行集体讨论,按分类救助的方法进行审批,并将审批结果书面通知乡镇,反馈到村再次公示。

(二)健全制度,规范管理。民政部门在建立和实施农村低保制度的过程中,要建立健全农村低保申请制度、调查核实制度、民主评议(审)制度、公示通报制度、分类管理制度、年检复查制度、动态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服务承诺制度等。制定完善农村低保工作相关材料(包括低保对象入户调查表、民主评议(审)表、低保对象申请(审)批表、低保对象备案名册等),在填写过程中要达到情况清楚,内容详实,填写规范,以确保我县农村低保工作质量,为建立低保工作信息网络平台和为今后农村低保动态化、信息化管理打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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