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行政执法 法律依据有哪些 (一)行政许可及法律依据: (二)行政处罚及法律依据:

(三)行政强制及法律依据:
(四)行政征收及法律依据:

交通运政执法行政强制(共2项)
  1、道路运输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 对违法工具和证据资料可能发生转移或者隐匿的、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经营的以及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拒不接受处理的
  行政强制措施:可以暂扣相关证据资料、客货运输车辆和经营设备,分别出具证据登记保存清单、暂扣凭证,并责令其15日内到指定的部门接受处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及《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2、发现车辆超载行为的。
  行政强制措施:立即制止;安排旅客改乘或者强制卸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二条。

交通运政执法行政处罚(共59项)
  
1、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行政处罚措施: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非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有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
  2、从事客、货运输经营的驾驶人员,没有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年龄超过60周岁而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行政处罚措施: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职业培训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3、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行政处罚措施: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非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有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六条。
  4、道路运输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
  行政处罚措施: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上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非法所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七条。
  5、客运、危运经营者未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
  行政处罚措施: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
  6、客、货运经营者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强行招揽旅客、货物的;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客运经营的;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
  行政处罚措施: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
  7、客、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
  行政处罚措施: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
  8、客、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行政处罚措施: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
  9、道路运输站(场)允许无证经营车辆进站经营及超载、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
  行政处罚措施: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二条。
  10、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用途功能,不公布道路运输线路、起止经停站点、运输班次、始发时间、票价的。
  行政处罚措施: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二条。
  11、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
  行政处罚措施: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经营许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三条。
  12、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机动车维修合格证。
  行政处罚措施: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经营许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四条。
  13、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
  行政处罚措施: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销其经营许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五条。
14、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货运站经营者;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
行政处罚措施:责令改正,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节严重的,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法律依据:交通部令2005年第6号《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五条、2005年第10号《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条。
  第15-21条行政处罚:《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客货运输车辆驾驶员未随车携带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
  (二)客运车辆驾驶员未随车携带客运标志牌的;
  (三)承运危险货物车辆驾驶员未随车携带危险货物运单的;
  (四)客运车辆每日运行里程超过400公里(高速公路直达客运超过600公里)未配备两名以上驾驶员的;
  (五)从事800公里以上班线、高速公路直达或途经高速公路50公里以上、旅游运输的客运车辆、危险货物运输的车辆的技术等级未达到二级以上,其他客货运输车辆的技术等级未达到三级以上的;
  (六)从事800公里以上班线、高速公路直达或途经高速公路50公里以上、旅游运输的客运车辆的车辆类型等级未达到中级以上的;
  (七)客货运输经营者未对其使用车辆建立车辆技术档案的。
  第22-27条行政处罚:《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许可从事专项类机动车维修经营的;
  (二)客运班车途经城镇时未在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指定的客运站点载客的;
  (三)在高速公路封闭区内上下旅客的;
  (四)未经安全检查、安全检查不合格的客运包车载客运行的;
  (五)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规定建立维修档案、做好维修记录的;
  (六)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占用道路等公共场所进行维修经营作业的。
  第28-39条行政处罚:《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关经营许可、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一)未经许可使用客、货运汽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从事客货运输经营的;
  (二)客运经营者不按许可营运线路经营的;
  (三)客运经营者擅自暂停客运经营服务的;
  (四)客运经营者坑骗旅客、非法拒载、站外揽客、途中甩客、擅自加价、恶意压价、堵站罢运的;
  (五)使用汽车以外的其他拼装、报废机动车从事客货运输经营的;
  (六)客货运输经营者及驾乘人员未保证实时动态行驶记录仪正常运行的;
  (七)无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证从事机动车驾驶培训工作的;
  (八)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不遵守驾驶培训作业规范、擅自缩短机动车驾驶培训时间的;
  (九)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车未按国家和交通行业标准的规定,建立技术档案,安装学时计时仪的;
  (十)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未履行备案义务的;
  (十一)货运代理、货运配载经营者将受理的货物交给不具备相应资格的承运人承运和承接应当办理而未办理准运手续的货运代理和货运配载业务的;
  (十二)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相关统计资料的。
  违反前款第五项规定的,没收其拼装、报废车辆。
  第40-45条行政处罚:《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关经营许可、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未按照规定悬挂明显的危险货物运输标志,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的;
  (二)运输有毒、腐蚀、放射性危险货物的车辆和运输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运输普通货物的;
  (三)使用未按规定进行维护或者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车辆从事客货运输经营的;
  (四)营运性质的客运车辆、重型货车和半挂牵引车以及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未安装和使用实时动态行驶记录仪的;
  (五)从事客运机动车租赁经营未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的;
  (六)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
  第46-52条行政处罚:《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关经营许可、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客运运输经营者在招投标确定的期限内未按照承诺的服务质量提供服务的;
  (二)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安全检查不合格车辆出站的;
  (三)客运场站经营者未向运输管理机构报送车辆安全检查及发班停班资料、未向客运经营者公布收费项目和费率、未按规定收费和售票、强行搭售保险的;
  (四)未按照有关技术标准进行机动车维修竣工质量检验、未如实提供检验结果证明的;
  (五)伪造、倒卖、转借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
  (六)使用无效道路运输营运证、牌的;
  (七)伪造、变造、涂改、倒卖道路运输营运证、牌的。
  第53-54条行政处罚:《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关经营许可、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使用拼装、报废汽车从事客货运输经营的;
  (二)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承修报废机动车、拼装机动车、使用伪劣配件以及擅自改装机动车的。
  违反前款第一项规定的,没收其拼装、报废车辆。
  55、客货运输经营者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取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许可的。
  行政处罚措施:收缴相关经营许可证件并没收违法所得;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法律依据:《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56、道路运输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时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
  行政处罚措施: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法律依据:《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57、发生重大道路运输安全事故,驾驶员因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而被吊销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行政处罚措施:3年内不得重新申办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法律依据:《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58、发生特大道路运输安全事故,驾驶员因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而被吊销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行政处罚措施:终身不得再次申办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法律依据:《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59、除驾驶员安全责任原因外,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被依法吊销的。
  行政处罚措施:1年内不得重新申办。
  法律依据:《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1-09-19
四项均选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