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月20号我和同事们去了劳动局,因为我们没有签合同,没有可以证明我们在那家公司上班的资料,就只给我们办了不予受理通知书,说要去法院,我和后面找到了我在那家公司上班的时候做的采购合同,上面联系人是我的名字,没有地址(因为老板不让把地址写上去),有老板的签字和公司的盖章。我想问一下,我已经在劳动局拿到了不予受理的通知书,现在拿可以证明我在那家公司上班的那份采购合同去劳动局申请劳动仲裁可以吗?谢谢!
在劳动局查了,那个公司还没有注销。可是我已经在劳动局拿到了不予受理通知书,也还不到15天,现在拿证据去还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吗?谢谢
追答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