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部队因公致病致残,退役时部队没告之评残,也没在档案中记载,应该怎么补救?

如题所述

      一个转业后就在民政部门工作的因战五级残疾军人回答战友:首先要明确和肯定的是我们解放军(武警)是一支对于每一个军人绝对负责的部队、我们国家、人民是绝对尊重和爱戴子弟兵的!

        在我们服役期间是有“在部队因公致病致残”的,那是涉核部队以及80年代以前(鉴于当时的技术装备条件)涉及尘埃沁入肺部的现役军人;我们国家对于前者是依据起服役部队番号,只要健在期间涉核职业病发病的,经过地方职业病医院诊治而不可逆转的,就可以直接申请新评定因公残疾军人的;对于后者是在退役后三年时间内,只要发生涉及尘埃沁入肺部的病情,依据原部队团级以上政治部门的证明,以及在地方二级以上医院的诊治病历、检查资料(CT等),就可以申请新评定因公残疾军人的。依据是《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20年2月1日实施版)网页链接第五条规定。

        回答者79年参战、82年年底在南疆边境重伤后、曾经就在军区医院住院将近一年的,见过不少因战、因公负伤的战友(包括干部、战士),但是我们所涉及的所有有评定“革命残废军人”(2004年10月后的残疾军人)战友们,以及2004年补评定因战九级、十级(轻微伤)残疾军人(2004年10月前的轻微伤并不能评定“革命残废军人”、“革命伤残军人”的),并不是凭“退役时部队没告知评残,也没在档案中记载”的,而是凭借受伤时所住部队系统医院的诊治、抢救病历、出院小结等资料的。

       而且可以告诉战友的是,我们所有评定“革命残废军人”(现在的残疾军人)并不是由原部队在退役时告知的!而是在住院期间(康复后期、出院前期)就有军队医院主管军医直接向原部队提议、有原部队团级以上后勤部门(现在的联勤部门)向军级(义务兵、战士)、军区级(干部、军官)申报和申请后,有上述相应机关派出评定专家军医们到医院病房评定残废(残疾)等级的。

      不管是过去,还是现在每一个军医、每一个军人一当兵就相当明白:解放军军人不怕苦、不怕死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牺牲的有国家承担其烈属的抚恤、受伤的有国家承担其一生的抚恤!

      如果战友是因公负伤的、而且从负伤日起,至今又在三年之内的:那么就去找原部队团级以上政治部门开具“因公负伤经过证明”、到原住院的部队系统医院复印住院病历(必须盖章、退役军人事务部必须确认的),就可以在户籍地的县市区级退役军人事务局申请新评定残疾军人的。至于超过三年的那么只有遗憾了,因为《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五条就是这样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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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0-02-22
应该到原来服役的部队去把情况说明,然后,让一起服役的战友说明情况,让部队直接补办一个残疾证,这个比什么都管用,地方是无法补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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