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龄认定需要哪些材料

如题所述

1、录用行政介绍信。

2、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工商行政或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文件复印件(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机关事业单位临时工不需要提供证照复印件)。

3、个人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外地需先转入)。

4、从业期间劳动合同及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5、从业时的工资册复印件

6、原单位工资介绍信(人员基本情况、原工资构成、工资发放截止时间)。

7、单位填报《工龄认定表》(申请办公室领取填写),须加盖公章。

8、就职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三十八条,一般工龄系指工人职员以工资收入为生活资料之全部或主要来源的工作时间而言。在计算一般工龄时,应包括本企业工龄在内。

第三十九条,本企业工龄应以工人职员在本企业连续工作的时间计算之,如曾离职,应自最后一次回本企业工作之日算起。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凡经企业管理机关、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调动工作者,其调动前后的本企业工龄,均应连续计算。但解放前确因业务需要调动工作具有确实证明者,其本企业工龄,始得连续计算。

二、解放前在本企业工作,曾经被迫离职又回本企业工作者,如有确实证明,经工会小组讨论通过后,并经劳动保险委员会批准, 其离职前与回本企业后的工作

时间,可合并作本企业工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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