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债公司合法吗

如题所述

1、国家不允许追债公司存在,其追债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2、按我国法律规定,受托人的行为结果由委托人承担,如委托该公司追债,该公司在追债过程造成的损害由你负责。从法律角度而言不建议委托追债公司讨债。

3、国家曾三次发文禁止。1993年国家工商总局就发布《关于停止办理公、检、法、司所属的机关申办的讨债公司登记注册问题的通知》。

明确要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立即停止为公、检、法、司机关申办的讨债公司及类似企业登记注册;对已经登记注册的,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通知其立即停止“讨债”业务。

扩展资料:

请追债公司帮忙追债的后果:

1、暴力手段追债,开车撞向债务人的车辆,后用球棒砸碎车窗,并造成轿车尾部、车门等多处损坏,其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追债人会被依法处罚。

2、非正规的追债公司缺乏法律赋予的行政强制力,便可能通过不正当手段进行追债,比如威胁、敲诈债务人,利用非法手段伤害债务人的人身安全,有的行为甚至构成犯罪,造成严重的后果。比如,曾经轰动全国的“山东聊城辱母杀人案”,就是因非法讨债所致。

3、有些追债公司,在签署委托讨债合同时会约定:如果出现武力行为,则与委托人无关。但这并不能洗清“因非法讨债而给债务人造成伤害”的嫌疑。同时,由于合同具有相对性,合同中的约定只约束合同双方,而对合同之外的人没有约束力。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找追债公司帮忙追欠款 讨债人反变欠款人被追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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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11-26
1、国家不允许追债公司存在,其追债行为属于违法;2、按我国法律规定,受托人的行为结果由委托人承担,如你委托该公司追债,该公司在追债过程造成的损害由你负责。综上所述,仅从法律角度而言不建议委托追债公司讨债。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23-05-14
请追债公司帮忙追债不合法。国家派肢团不允许追债公司存在,其追债行为属于违法。
讨债公司承办委托书账追债,没有法律依据,缺乏法律赋予的权限和行政强制力,有些讨债公司借助威胁恐吓、哄骗、敲诈等饥基不正当的手段,强行向债务人收取债款,甚至绑架人质,进行暴力危害人身安全等违法犯罪活动,以收取高额报酬。
讨债公司的存在,不仅扰乱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正常的生产、工作和生活秩序,危害社会治安,而且助长了地下非法讨债活动,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
国家曾三次发文禁止。1993年国家工商总局就发布《关于停止办理公、检、法、司所属的机关申办的讨债公司登记注册问题的通知》。
明确要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立即停止为公、检、法、司机关申办的讨债公司及类似企业登记注册;对已经登记注册的,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通知其立即停止“讨债”业务。
1995年,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通知,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开设讨债公司。该通知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已登记注册的经营讨债业务的公司企业进行清理,并通知其申请办理注销或变更登记,不按本通知办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2000年,上述两部门又一次明令取缔各类追债公司,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办任何形式的讨债公司。2002年,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调整了商标分类注册范围,“侦探公司”、“私人保镖”等新兴服务行业纷纷出现在新颁布的“商品和服务商标注册区分表”中,但追债公司仍在禁止之列。
扩展资料:
民间借贷的民事纠纷,属于民间债务起诉的范围,可以考虑通过起诉途径维权。
当事人起诉,首先应提交起诉书,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当事人是公民的,应写明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性别,春秋,籍贯,住址;当事人是单位的,应写明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尘橘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起诉书正文应写明哀求事项和起诉事实,理由,尾部须署名或盖公章。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原告向法院起诉应提交下列材料:原告主体资格的材料。如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护照,港澳同胞归乡证,结婚证等证据的原件和复印件;企业单位作为原告的应提交营业执照等材料的复印件。
证实原告诉讼主张的证据。
当事人向法院提交书证,应填写一式两份证据清单,具体列明提交证据的名称,页数。
当事人应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七天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如确有难题,可在预交期内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的书面申请,逾期不交或者书面申请缓,减,免交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本院将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立案手续后,案件由法院排期开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
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第二百一十六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
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百三十六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
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讨债公司”暴力逼债被铲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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