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说诉讼时效是实体问题,法官不得主动释明或适用诉讼时效?

如何理解这句话啊?

我个人觉得属于程序问题,但是查了书没找到确定的答案。法官不能主动释明和适用是因为法官的角色是中立的,为的是把当事人提起的争议解决,并给予一个确定的裁判,并不存在主观上偏帮或者偏袒谁。假如是民事诉讼,更是讲究“不告不理”,主张诉讼时效是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行使,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也就是决定使用或者不使用,属于当事人没有提出的即视为不主张不行使,法院不得主动依职权适用,这样违反了不告不理原则,也侵犯了当事人的处分权自由行使权利。
这是我的理解,希望能帮助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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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04-16
也就是说如果诉讼双方都没有提到诉讼时效的问题,法官在下判决时不能主动说过了诉讼时限也否定某一方的民事权利。只有当一方提出诉讼时效问题时,法官才能审查诉讼问题。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1-04-16
回归法理,理解“法官中立,法院不告不理”,分析诉讼双方地位及依据诉讼时效对处理结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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