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废人只挂名不实际上岗如何界定?

根据[财税[2007]92号] 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第九条规定,税务机关对福利企业安置残废人只挂名不实际上岗而骗取优惠政策可依法不退税。根据该文第十条规定:十、本通知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征收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会同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另行制定。截止目前,可是对“只挂名不实际上岗”,有关部门却没有对此进行解释,如果我单位把安置的挂名残废人规定每月只上一天班,或安排大部分残废人只负责打扫卫生,如90%残废人打扫卫生,那么是否就不属于只挂名而不实际上岗的范围?我单位这样做是否是合法避税,如果不合法,请说明理由或明确的文件规定。

您好:您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的提问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第一条:资格认定(一) 认定部门:申请享受《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符合福利企业条件的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超过25%(含25%),且残疾职工人数不少于10人的,在向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前,应当先向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福利企业的认定申请。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等集中安置残疾人的用人单位,在向税务机关申请享受《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前,应当先向当地县级残疾人联合会提出认定申请。申请享受《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其他单位,可直接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第五条对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单位的条件进行了详细规定。由于篇幅限制,在此不再赘述。同时,第九条规定:单位和个人采用签订虚假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伪造或重复使用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残疾人挂名而不实际上岗工作、虚报残疾人安置比例、为残疾人不缴或少缴规定的社会保险、变相向残疾人收回支付的工资等方法骗取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除依照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外,其实际发生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年度内实际享受到的减(退)税款应全额追缴入库,并自其发生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年度起三年内取消其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 以上政策规定请您参考适用。如果企业符合92号文第五条的规定条件,可以按照67号文第一条向规定的认定部门提出享受税收优惠的资格认定。本网站的政策咨询主要为纳税人提供涉税业务的政策依据和办税程序,不提供税收策划和避税设计,同时网络咨询也不是一种具体的行政行为,“只挂名不实际上岗”等资格认定事宜请以主管税务机关的判定为准。您可以就相关问题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详细咨询。 感谢您对国税工作的支持!

【解答时间】2011-02-21 08:27:28
【解答单位】信阳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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