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税[2007]92号] 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第九条规定,税务机关对福利企业安置残废人只挂名不实际上岗而骗取优惠政策可依法不退税。根据该文第十条规定:十、本通知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征收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会同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另行制定。截止目前,可是对“只挂名不实际上岗”,有关部门却没有对此进行解释,如果我单位把安置的挂名残废人规定每月只上一天班,或安排大部分残废人只负责打扫卫生,如90%残废人打扫卫生,那么是否就不属于只挂名而不实际上岗的范围?我单位这样做是否是合法避税,如果不合法,请说明理由或明确的文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