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就业补贴

如题所述

在厦就业生活补贴:
1、新引进人才生活补贴:博士每人5万元、硕士每人3万元、“双一流”大学及国际公认的三大世界大学最新年度排名前200名大学的全日制本科生每人2万元。
2、职业见习生活补助:企业为厦门生源及在厦大中专院校2年内未就业毕业生提供见习岗位的,可申请给予见习人员的见习生活补助,补助标准为1980人/月。
3、求职创业补贴:给予我市高校中符合条件的贫困毕业生、残疾毕业生每人一次性2000元的求职创业补贴。
4、社会保险补贴:用人单位招收应届毕业生(包括本市户籍和非本市户籍),且办理就业登记、缴交社保并连续工作3个月以上的,可按用人单位税收缴交关系向市、区就业中心申请最长不超过12个月的社会保险补贴。
5、集成电路企业新引进毕业生:按照按博士3000元/月、硕士1800元/月、本科1200元/月给予生活补贴,最长2年。(与“新引进人才生活补贴”就高不重复享受)。
6、新引进的外省及部属免费优秀应届师范生:可获最高20万元补助。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新聘用且就业一年的社会工作师:可获最高2万元一次性工作补贴。
7、企事业单位博士后工作站在站博士后人员:给予10万元/年、最长两年的生活补助。8、软件信息企业担任中层及以上技术职务或在重要技术岗位任职且年薪达到社平工资3倍以上的人员:给予最高3万元/年、最长三年的生活补贴。

法律依据:《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十条享受就业见习补贴的人员范围为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艰苦边远地区、老工业基地、国家级贫困县可扩大至离校2年内未就业中职毕业生。对吸纳上述人员参加就业见习的单位,给予一定标准的就业见习补贴,用于见习单位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对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单位,可适当提高见习补贴标准。
第十一条对在毕业年度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残疾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第十二条就业创业服务补助用于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服务能力建设,重点支持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及维护,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及其与高校开展的招聘活动和创业服务,对创业孵化基地给予奖补,以及向社会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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