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女友转账52万元分手后追债,恋爱时发的红包分手后该还吗?

广州男子小梁与小付恋爱期间,向小付多次转账总共202万元,双方没签订借款合同或出具借据。其中一次小梁向小付转账52万元。两人分手后小梁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认定上述转账属于借款,需要归还。对此,你怎么看?

如果是几十块钱,

百十块钱的红包的话,

就不必还钱了。

但是如果是52万元这样的巨款,

分手以后还是应该还钱的。

实践中类是恋爱期间赠与财物产生纠纷是比较常见的,

主要看这个赠与行为的性质而定:


1、如果是恋爱期间借贷,

那么应于返还;


2、如果是赠与,

一看财物金额大小,

二看是否以结婚为目的或者为条件的。


恋爱期间赠与财物一般情况下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1)对于男女双方在恋爱或婚约期间互送的围巾、手帕、普通的衣物及日常生活用品,

不返还不足以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

可不予返还;

(2)对于此期间送往的节日礼品或订婚、男女来往的宴席,

可不予返还;

(3)对于男女双方互赠的照片,

一方坚持要求退还的,

应当说服对方,

尽量返还;

(4)对于恋爱或订婚一方送与另一方的大宗财物(手表、电视机、摩托车、金项链以及高级贵重衣物等)和一定数额的金钱(见面礼、叩头礼等),一般应予返还。因为大宗物或金钱基于恋爱关系或婚约关系而存在,以与之结婚为前提,一旦这个关系不存在,丧失前提,另一方取得财物就失去基础,再占有此项财物则属于不当得利,应当返还。如果原物不在,或收取方无力返还,应折价补偿或不予返还;


(5)对于以财物为诱饵,玩弄异性和他人感情,道德败坏的,即使送与对方较大数额的财物,从道德角度来讲,可以选择返还。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二条之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条件时生效。赠送财物的行为就是一种赠与民事法律行为。该行为可以附一定的条件,当条件未成就时,赠与行为就不发生法律效力。男女在恋爱期间为了结婚往往会提前赠送大额财产,这就构成附条件的赠与行为,这与双方在平时交往中出于礼节而赠送礼品的赠与行为是有区别的

还钱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20-05-23

一般来说,恋爱的时候给红包确实不需要过于的认真,不要的话也是可以的。但是这里边有一个限度,如果超出这种限度的话,那么情况就完全不一样了,例如您给女友转账52万元,这是一笔非常庞大的资金,即便是一个富二代,相信对于他来说这笔资金也并不是一个小数目。

宇宙引力波,也有限度

而且两个人在谈恋爱的时候,资金方面本身就是有限度的。大家吃吃喝喝或者是一起玩儿玩儿闹闹的花销,确实不需要过于计较。几十块钱几百块钱也可以,相互之间帮助分手之后也不需要理会。但是52万元,这明显是一个超出常理的资金,分为,因此必须要早回来,因为每一个人赚钱都不容易。更何况这么大的资金已经不是分手不还的理由能够解释的了。

第2个回答  2020-05-23

很多人看到这个新闻都是惊讶于52万的转账,如果是520,1314,甚至是52.0,相信很多人都开始骂这个男的了。一方面是大笔钱财一方面是道德,在这个物欲横流的社会大家往往会有所犹豫,更何况现在很多年轻人对爱情和婚姻都有点不太相信,爱上一个人太快,不爱一个人也太快。
见一面,就能是一见钟情,只是多少一见钟情,能够真正走到最后。很多的一见钟情,全部毁在了日益熟悉上,可惜我们都难以按捺心中的悸动,最后耽误了自己。
如今的年轻人,各种认识异性的社交软件出现,两个人轻易聊天,轻易隔着屏幕说着只爱你。可是当你爱上太快的时候,转头就能忘记这份爱。
我觉得,只有得来不易的时候,我们才会去珍惜,也只有耐心等待的时候,我们才愿意去相信,因此年轻人,不相信爱情的一个原因,不是没有爱情,而是不愿意等待。

生活现实性导致,爱情终究抵不过现实。
有人问,在面包和爱情面前,你会选择什么,如今的人过不了苦日子,所以大多数人都会选择面包。可是,你难道不愿意去期待,那个对的人带着面包来找你吗?
生活是很现实,没有钱的日子真的很难度过去,但是你为何不愿意相信,有了爱情,你们可以一起去挣面包,但是有了面包,爱情真的可以培养吗。
在你不相信爱情的时候,才会一直在强调面包的可贵,因此年轻人,慢慢只想和一个能给自己过好日子的人结婚,而不是和一个,能和自己相爱的人结婚。
余生很贵,有时候一个后悔,就足以毁了你的下半生。因此,考虑好再决定,才是你最好的面对爱情的方式。
所以说,在我看来,年轻人不愿意相信爱情的原因,是因为太在乎现实,而低估了爱情,能够打破现实这种可能性,当你对未来不报以希望的时候,你的未来,没有钱真的过不下去。

当然,该不该还钱,法官已经做出判断,认定是借款该还,如果是送的就不用还。但还与不还就是爱情和金钱的选择。

第3个回答  2020-05-23

不应该归还。

一法律层面:双方没签订借款合同或出示借据,应该不具备法律效力,属于正常的男女朋友消费关系。就和吃饭请客一样,一个愿打一个愿挨。

二爱情层面:男女朋友交往的时候就应该慎重,特别是金钱交易的时候,遇到大额转款,要保持理性头脑。但是小梁直到时候才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为时已晚,只能怪自己不够谨慎,再追债又有什么理由呢。分手后就不该还给他,给他留个教训。

第4个回答  2020-05-22
2020年5月20日,
不少情侣在这个特殊的日子里,
以转账的方式表达爱意。
但是,
一旦分手后,
“爱情转账”可以追回吗?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此前判决一宗案件,
一男子在某年的5月21日
给(前)女友转账52万,
最终被认定属于借款,
不属于“爱的赠与”,
(前)女友需要归还。
男子给(前)女友转账520000元 分手后追债
小梁(化名)与小付(化名)自2018年3月开始恋爱,于同年9月分手。恋爱期间,小梁向小付多次转账总共202万元 ,双方没有签订借款合同或出具借据。其中在2018年5月21日,小梁向小付转账52万元。同年6月11日,小付向小梁转账50万元。
两人分手后,小梁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他向小付转账的202万元属于借款性质 ,因小付已还款50万元,现要求小付归还152万元借款本息。
法庭上,小付答辩认为,这202万元属于双方在恋爱同居期间的紧密经济联系,系生意往来或赠与性质,不属于借贷性质,特别是5月21日小梁向她转账的520000元,是“我爱你”特定含义的表达。因此不同意小梁的诉讼请求。
法院:双方成立民间借贷关系,理应偿还借款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1、小梁虽不能提供借款合同、借据等表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但依据其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证明 ,小梁并无将涉案款项赠与小付以及对小付经营的生意进行投资的意思表示。
2、小付在收取小梁转账款项后向小梁转账还款50万元,也表明涉案款项属于借款性质 。
3、“520”在现实生活中确实有特殊含义,小梁向小付转账付款202万元中的52万元金额与“520”含义相差较大 ,小付主张该笔款项属于双方之间互赠的辩解理由不成立。
双方之间成立民间借贷关系,小付应向小梁偿还借款。
荔湾法院遂作出一审判决,限期小付向小梁归还借款152万元本息。
小付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恋爱时发的红包分手后该还吗?网友热议
随后,话题#给女友转账520000元分手后追债#冲上热搜↓
对于“恋爱时发的红包分手后该还吗” 这个问题,不少网友看法不一。
部分网友表示,小额无所谓,大额还是应该还。
有网友认为,赠送的东西,怎么能要回来?
还有单身网友发出灵魂拷问↓
法官建议:熟人间借贷时,可依循“三步走”
近些年,情侣间转账产生纠纷的不在少数。2019年5月6日,记者从杭州西湖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审理一起男子诉前女友借贷纠纷案。
法院审理认为:在数笔共计38万余元的转账中,有四笔转账为特殊金额,即原告于2017年6月9日交付的13145.21元及于2017年8月16日分三次各交付的13145.20元,由于其谐音与情侣之间示爱语言高度一致,且当时双方为恋爱关系。四笔共计5万多元为特殊金额转账,不用还,其余33万余元认定为借贷关系,要退还。
为避免此类纠纷,法官建议,在熟人间进行款项借贷时,可依循“三步走”:
第一步: 及时明确来往款项的性质。即便双方系熟人关系,包括具有亲密关系的情侣关系,对于往来款项尤其是大额款项,双方应说明白、讲清楚款项的性质,避免事前碍于情面模糊款项的定性,事后对款项性质认识不一致而产生纠纷。
第二步: 签订书面借款协议或出具借条。当双方具有借款合意并明确款项为借款时,为避免日后纠纷,应签订借款协议或要求借款人出具借条、借据,并通过书面形式,明确约定借贷合同的关键内容。
第三步: 现金交付难以留存书面证据,尽量以银行转账、支付宝转账、微信转账等方式出借或归还借款。
恋爱时发的红包分手后该还吗?
你怎么看?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