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信息化的主管部门及监督

如题所述

一、会计信息化的主管部门及职责范围

会计信息化主管部门分为两个级次,一是中央财政主管部门;二是地方财政主管部门。

(一)中央财政主管部门的职责

《工作规范》第四条规定:“财政部主管全国企业会计信息化工作,主要职责包括:(1)拟订企业会计信息化发展政策;(2)起草、制定企业会计信息化技术标准;(3)指导和监督企业开展会计信息化工作;(4)规范会计软件功能”。财政部作为全国会计主管部门,在企业会计信息化监管中负有定规则和制标准的职责,这是与地方财政部门的不同之处,因为规则和标准必须全国一致,才能保证市场统一和公平竞争,促进会计信息的自由传递和充分共享。

(二)地方财政主管部门的职责

《工作规范》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地区企业会计信息化工作,指导和监督本地区企业开展会计信息化工作”。

二、监督

(一)对使用会计软件的监督

《工作规范》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使用会计软件不符合本规范要求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限期不改的,财政部门应当予以公示,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同级相关部门或其派出机构”。由于工作规范作为一般规范性文件,不能设定行政处罚,因此,工作规范对于企业违规行为,主要采取公示和通报相关部门的处理手段。通报的相关部门主要是与所涉企业有监督管理关系的,如工商、税务、审计、国资、企业主管部门以及人民银行、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及其在当地的派出机构。

(二)对会计软件的监督

1.对会计软件违规情况的检查

《工作规范》第四十五条规定:“财政部采取同行评议,向用户企业征求意见等方式对软件供应商提供的会计软件遵循本规范的情况进行检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发现会计软件不符合本规定的,应当将有关情况报财政部。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会计软件不符合本规范要求的,有权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反映,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反映开展调查,并按本条第二款规定处理”。对于会计软件的管理,过去曾采取评审的方式。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商品化会计软件评审制取消,对会计软件的管理一度成为真空状态。工作规范根据新的形势,不再采取对会计软件的准入控制,而是以监督为主的事后管理,体现了“宽进严管”和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

按照本条,财政部可以通过省级财政部门报告掌握会计软件违规情况,也可以采取软件业同行评议、征求用户企业意见以及其他方式主动搜集违规线索,根据线索进行核实和重点检查。省级财政部门发现有商品化会计软件不符合要求的,可以直接向财政部报告。省级以下财政部门以及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问题的,应当通过省级财政部门反映。接到反映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先进行调查核实,对确实存在问题的报财政部处理。

2.对会计软件违规情况的处理措施

《工作规范》第四十六条规定:“软件供应商提供的会计软件不符合本规范要求的,财政部可以约谈供应商主要负责人,责令限期改正。限期内未改正的,由财政部予以公示,并将有关情况通报相关部门”。这一条规定,对会计软件的违规情况的处理职责集中在财政部。地方财政部门对会计软件如有违规情况有权进行调查,但调查结果应报财政部统一处理。这样规定,是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一是因为会计软件是全国统一市场,对于发现问题的会计软件,其供应商不一定在地方财政部门的管辖地域之内;二是对于同一会计软件产品,不同地方如果有不同的认定和处理标准,不利于维护执法的一致性和严肃性;三是防止地方保护,维护会计软件市场的自由竞争。对会计软件违规情况的处理,也是采取公示和通报的手段。在公示和通报之前,与供应商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也是给供应商一个限期整改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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