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6-07-16
案例如下:
被告人甲某(电工)在水库非法打鱼时,其渔网被派出所民警乙某没收,甲某便怀恨在心,图谋报复乙某。在得知乙某买了一台新电视机后,便预谋将乙家的电视机烧坏。其他多户居民的电灯、电饭锅等电器被烧坏。
请问:甲某的危害社会行为的犯罪客体与行为对象是什么?
甲某的危害社会行为的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公共安全。其犯罪对象是乙某甲的电视机。
(1)甲某主观上是想毁坏乙某家的电视机,但他身为电工,完全知道其行为的实施不只是会造成毁坏电视机的后
果,也可能会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所以甲某的行为是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2)甲某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种行为已经造成多户居民财产的损害,并且已经威胁到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
和财产的安全,而不是乙某一人获其家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甲某的行为已经具备了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
公共安全的特征,应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予以定罪处罚。
第2个回答 2011-03-24
今天看来,他的行为是盗窃行为。但是根据1997年刑法,由于盗窃是数额犯,一般标准都是500—2000.,再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他不构成盗窃罪。
再则,排气活门被偷是否会对汽车造成颠覆、毁坏的危险,不是很了解。但是如果有这方面的危险,那么就应当定坏交通工具罪。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3个回答 2011-03-24
首先,其明确侵犯了连队的财产权,构成盗窃;
其次,其盗走的是汽车的组成部分,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
一个行为触犯两个罪名,构成想象兑合,则一重罪处罚。
参考内容:法律界网站法务通VV
第4个回答 2011-03-25
就算有“从旧兼从轻”原则,现在也过了追溯时效了,现在讨论没有现实意义。
如果还原到当时的处理模型,应根据79刑法定盗窃罪。制动排气活门一般情况下没有意义,不影响正常驾驶,所以,不会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不会定破坏交通工具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