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37条中的群众性活动组织者,怎么界定,标准是什么,有没有相关法律规定或解释,谢谢

如题所述

  在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界定,属于漏洞。
  群众性活动蓬勃发展,不但数量多、类型新颖,其主体的多元化、时空间范围的广泛性均导致法官在审理涉及组织者安全保障义务的案件时往往难于掌握。

  涉及安全保障义务纠纷的案由非常广泛,除安全保障义务纠纷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旅游合同纠纷等各种涉及侵权的纠纷,都可能涉及安全保障义务问题。法官在审理这类案件时,首先会确定损害事实的存在,进而认定造成损害的原因,并将原因归为一种或几种作为或不作为的行为,而后就需要判断该行为是否属于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之内。而这时如何界定安全保障义务的合理范围就成为了法官必须面对的问题。

  在解决这一问题时法官会面对这样三个难点,一是适用原则模糊且缺乏内容细化的规则及运用方法。侵权责任法第37条仅原则性的规定了安全保障义务制度的权利、义务主体和责任承担方式,但对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甚至都没有原则性的指引,更没有相关的司法解释,学界通过比较法研究提出了一些司法中可以借鉴的原则和规则,但对于法律适用而言还不够明确和细化。

  二是缺乏统一的、合理的思考模型。要界定安全保障义务的合理范围需要考虑诸如法律规定、行业规范、合理注意、主体性质、活动性质、客观条件等多种层面的诸多因素,目前缺乏一个基础的整合多重因素的较为规范便于适用的思考模型。

  三是在组织者与管理人安全保障义务竞合的情形下,义务范围的界定缺乏明确的规范。在组织者与管理人安全保障义务竞合的情形下,无论是义务主体直接侵权还是第三人侵权,都必须将二者加以区分,才可能对不同的义务主体确定其是否侵权以及应承担的责任比例。而这也需要明确的区分规则以及规范的审理方式作为司法工作的指引。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1-07-28
根据《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大型群众性活动,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的下列活动:
(一)体育比赛活动;
(二)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演出活动;
(三)展览、展销等活动;
(四)游园、灯会、庙会、花会、焰火晚会等活动;
(五)人才招聘会、现场开奖的彩票销售等活动。
影剧院、音乐厅、公园、娱乐场所等在其日常业务范围内举办的活动,不适用本条例的规定。”
当然了,你提问中群众性活动也应包括影剧院、音乐厅、公园、娱乐场所等在其日常业务范围内举办的活动。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