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管理研究进展

如题所述

1.2.1.1 国外地下水型水源地环境管理的模式

在地下水型水源地环境管理方面,国外有多种管理模式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主要有环保部门或水利部门为主的地下水型水源地环境管理模式,分为分散式、集中式地下水型水源地环境管理模式,流域地下水型水源地环境管理模式,区域地下水型水源地环境管理模式。

(1)以环保部或水利部为主的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管理模式

国外对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管理部门有的以环保部为主,有的以水利部为主。法国和德国是以环保部为主来进行管理的典型国家。法国在环保部主要设立了水务管理司与国家有关机构、社会团体等协同行动。在德国,联邦环保部负责地下水资源利用、水污染控制、水质监测及发布水质指标等各项工作。

以水利部为主体集中管理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地的国家是荷兰。水利部负责制定相关的战略指导方针,以及地下水的开采等具体事宜。

(2)分散、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管理模式

这种模式主要包括普通分散式管理模式,部级别集成分散式管理模式和国家级集成分散式管理模式。

普通分散式管理模式主要以加拿大、日本和英国为代表。在加拿大,环境、海洋和农业部等联邦政府部门都设有专门的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管理机构;在日本,环境省负责用水与水环境保护工作,厚生省负责主管生活用水,其他水资源管理分别由其他管理部门负责。

部级别集成分散式管理模式就是将水环境管理等由政府的某一部主管,以色列就是这类模式的典型。主要由农业部负责水资源,包括地下水在内的管理工作,如制定规划、审批管理、污染防治等。

国家级集成分散管理模式就是由国家水资源委员会,全面负责水资源与水环境的管理工作。澳大利亚和印度就是这种模式。澳大利亚以国家水资源理事会、印度以国家水资源委员会为最高机构,制定全国水资源管理办法,制定饮用水标准,监督相关政策的落实。

(3)流域水源地环境管理模式

按流域统一管理水环境,使水资源管理和水污染防治的统一,成为一种逐步被接受的水环境管理模式。经过多年的实践经验,英国在这方面取得了非常成功的经验。英国实施的以流域为单元的综合性集中管理,在较大的流域周围设有流域管理委员会、水务局或水务公司,统一进行相关规划和工程建设,直至供水到用户,然后进行污水回收处理,形成一条龙的管理服务系统。

(4)区域水源环境管理模式

发达国家的水环境管理模式证明,实行区域管理的模式,是对水资源和水环境进行有效管理的良好模式。20世纪80年代初,美国削弱了水资源管理委员会的作用,加强了各州政府对水资源管理的权限,使水资源和水环境管理更具有权威性。各州以内部流域为单位划分自然资源区来进行地下水保护,污水排放控制等(于万春,2007)。

1.2.1.2 国外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管理的法制建设研究

美国到目前有关饮用水水源管理的主要法律包括《清洁水法》、《饮用水安全法》及《水源保护手册》。但是专门针对水源地保护的法律到目前为止还未出台。美国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管理的特点是以各机构间协调协作为主,充分发挥公众参与的重要作用。在水源地环境管理过程中,利益方应为主导,非营利性组织、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给予监督管理(王玉秋等,2010)。

德国饮用水水源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相对较为完善,主要有《水法》、《地下水水源保护区条例》等。其中,《水法》规定所有的饮用水取水口都要在建立水源保护区的基础上进行保护,要求尽可能保护取水口及其上游地区等水源保护区,积极要求当地居民和社会团体等的踊跃参与,共同完善水源地保护制度(李建新,1998)。

日本饮用水水源保护法规体系主要包括《河川法》、《公害对策基本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此外,还建立了“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制度、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制度、水源地经济补偿制度、紧急处置制度”等。国家环境部门下设水质保护局专门就饮用水水源地进行统一的保护与管理(蓝楠,2007)。

新加坡为了保护饮用水水源地的水质,污染源控制与治理主要依据环境部的《水源污染管制与排水法令》等。环境部与公用事业局联合运用网络系统来监测地面径流及水源地的水质,进行监测站点(断面)的优化及增设,并对水质、水量进行双重监控,有效地控制和减少了水源地污染(高斌等,2011)。

国外发达国家缺乏针对地下水型水源地环境管理的法律法规,是通过长期实践,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法规方面也取得了以上较好的经验。特别是美国涵括水源地保护的一级立法、严格的公众参与制度,德国完善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日本的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和水质监测制度、水源地经济补偿制度、紧急处置制度,以及新加坡的水源污染管理制度等,对我国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法规体系的进一步完善有很好的借鉴作用(唐克旺等,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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