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行政诉讼管辖?

如题所述

行政诉讼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其目的在于确定究竟哪一级和哪一个人民法院具体行使行政审判权。要确定一个行政案件应由哪个法院受理,必须从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两个方面来分析。

级别管辖是指划分和确定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即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对于行政案件的管辖权。行政诉讼法对于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范围做了如下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除法律明确规定应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以外的所有第一审行政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三类第一审行政案件: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做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地域管辖是指在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划分其在各自辖区内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行政案件由最初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过上级行政机关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最初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和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由最初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被告所在地和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这里的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所在地。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不动产不在同一人民法院辖区内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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