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14-03-19
从你这个看这个有点问题,上下班时间节点只应是唯一的!但可将9:30后到且未事前请假的算作早退,一般可将三次迟到折合为一次早退,三次早退折合为一次旷工.....依次累计,直至构成除名条件。制度应是刚性的,什么的那个由经理办公会决定,则会让制度失去刚性,久而久之,就会失效。
对于请假,要明确审批权限,如哪些一级可允许几天,超过多小天必须由总经理或分管领导批准等。对于紧急情况的非事前请假,必须要让员工于当日上班前与其主管联系(通过短信,以保留支持性证据)并获得许可;对于因临时性生理原因(如生病)造成当日不能到者,必须要提供就医材料或提供的病假证明、处方或交款凭据,事后上班当日补上假条等;事假扣工资是必须的!员工中途因事需临时出门,必须要有相关手续(如出门条、假条等)交门卫;若借有公司物资(如工具)自用,必须要有所在部门主管及以上管理人员的审批并约定有明确的归还时限。
考勤时间一律以公司的考勤打卡机为准,消除员工因说手机等报时工具时间误差等原因(当然,考勤部门要加强对设备的校准)。
对于考勤管理,必须以保持制度的刚性为前提,对于违反而受处理的员工,他们可能有千万个理由,但归根结底,是没有保持对企业制度的敬畏感所致!没有纪律的“红线”意识!没有想过自己乘火车、飞机为什么不会迟到呢?若迟到误车误机是否会对自己有抱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