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9月,我将自家一门面租赁给李某做化妆品生意合同为一年,即到2010年9月合同终止。但是在2010年4月李某因家中事务繁多无时间打理,想带货转让门面,找我商量,我不同意转让,而李某最终以转让货物为由将门面转让给忠某,在他们私下签订好合同后,喊我到场见证,忠某以文字形式表明自愿接受李某货物,与我门面无关。当时忠某承诺我做干果生意,最后却做内衣生意。2010年9月忠某与我续签一年租赁合同。2010年12月忠某提出要回家带小孩,不想继续做了。商量后,我同意将剩余租金退还,他将门面退还给我。可是忠某却不愿意,多次以电话短信方式恐吓我,多次协商,忠某的想法就是要他找到下一个租客然后把货转给下一个人,然后我退还他剩余租金。我的意思就是你如果不想继续做了,我可以退剩余租金给她,她交还门面给我。因为合同中我写明,决不允许转让转租,虽然现在忠某说只是想转让货品,但是我想收回门面,暂时不租。请问,忠某这种方式是不是一种变向转让?现在这种情况我要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他这种情况只要她不提出终止合同,租赁期未到我不会强制收回。但是绝不允许转让,与转租。租赁期到,如忠某不续租,我是否还有权收回门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