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者死亡,保险金谁该要。被保险者不幸车祸身亡,保险金妻子,父母,儿子谁该要,或怎么分

如题所述

花了半个小时找资料,有不对的地方还望各位多多指教呀。
1.金英无权从该笔保险金中优先受偿。
本案中投保时间为2009年12月11日,发生保险事故在保险期限内,由于保单的受益人为李红和李红的丈夫,并未指明是前任丈夫马凯,所以指定受益人中的丈夫为发生保险事故时候的丈夫王贵,再者,李红先于王贵死亡,王贵享有保险金收益权,领取50万保险金,王贵死后,就是王贵的遗产处理,而李红欠金英的50万事李红生前欠款,属于个人债务,不是和王贵的夫妻共同债务,更不得由王贵的遗产归还。
2.不是李红的遗产。
本保险案例中受益人指明是被保险人李红及其丈夫,发生保险事故时,王贵为其丈夫身份,享有收益权,而被保险人先于受益人死亡,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受益人先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它受益人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但本案中是被保险人先于受益人死亡,所以此保险金由受益人王贵领取,至于王贵死后,那就是王贵的遗产了。
3.保险法第三十九条【受益人的指定】
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由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的,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或者限制民事能力的人,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
即受益人必须明确,具体或明确受益人产生的方法(如未婚青年指定未来的儿子或妻子为受益人)。否则受益人范围无法明确的指定属于无效确定。
如果保单中指定的受益人为“丈夫马凯”,那么本案中的受益人就是马凯,保险金由马凯领取。
4.王贵的父母(前面有解释)
5.如果无法确定李红和王贵的死亡先后,则认定王贵死亡在先。保险金就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归还生前的债务。那么金英无权从该笔保险金中优先受偿。
保险法第42条规定,受益人和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无法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指定受益人死亡在先。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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