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规范修改前后内容对比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0-01-18

1.引入了探矿权人的概念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矿业投资体制也在发生着深刻的变化。煤炭勘查投资成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投资行为,投资主体多元化,不再是单一的国家投资,国内非国有经济、国外矿业投资也将介入勘查和开发矿业。由于股份制的推行,国有矿山也会成为投资主体之一。正是为了适应上述新情况,新规范第5.1节引入了探矿权人的概念。探矿权人指勘查工作的出资者,如国家、矿山企业、煤矿建设单位、地质勘查单位、私企业主、外资企业等等。

2.关于勘查阶段和工作程度

修订后的规范按照规定,将煤炭资源勘查划分为四个阶段:预查、普查、详查和勘探。由于原规范的找煤、普查(含普终)、详查(含详终)阶段工作程度要求的规定适当,与新分类前三个阶段大致相当,因此其工作程度内容未作大的修订。但为了与新分类标准吻合,一些定性方面的文字表述修订为新分类标准的提法。勘探(精查)阶段工作程度作了一定的修改,原因是高分辨率地震勘探的应用,使地质查明程度有了大幅度提高,但其工作程度作为一般要求提出。

新规范中的资源储量探明的、控制的、推断的分别大致相当于原《规范》的A、B、C+D级,其地质查明程度条件相同(分别相当于其他固体矿产的B、C、D级)。在6.3节列出了各勘查阶段地震主测线间距的要求。在附录D的钻探工程基本线距中,不设置推断的、预测的基本线距要求,具体确定推断的、预测的工程线距时,可按照高一级别的线距放大一倍。

按能源部颁发实施的《煤炭工业小型煤矿设计规定》(1999年2月),拟建年产21万~30万吨的小型矿井应有勘探地质报告;拟建年产9万~15万吨的应有详终地质报告;拟建6万吨及以下的应有普终地质报告。根据这个规定,新规范在几个条款中分别作了规定。对于拟建中型和中型以上矿井的井田,5.5.2.1条规定了勘探阶段工作程度要求;对于拟建小型矿井的井田,适应年产21~30万吨的小型矿井,5.5.2.2条规定了勘探工作程度要求;适于年产9万~15万吨的小型矿井,按5.4.3条规定的提交详终地质报告的要求;适于年产6万吨及以下的小煤矿,其勘查工作程度的具体要求,单列了“小煤矿勘查工作”一节,作为附录列在规范的正文之后,供参照使用。

新规范将涉及各种勘查工作量的有关规定(要求)作为附录,是因为我国地域辽阔,含煤时代多,成煤环境多种多样,地质构造千差万别。各阶段的勘查工作量不可能在规范中规定的非常准确;企图用某种固定的模式来规范勘查工作是不切实际的。原规范在这方面的规定和写法,也反复指出应当“参照执行”。这次修订,除上述因素外,还考虑到市场经济和地质勘查投资体制的改革,可能对勘查工作程度、工作方法、工作量的使用起相当的约束作用。新规范将涉及的工作量从正文中撤出,作为新规范的附录,其意图就是为了降低这些“规定”在规范中的分量,希望能有助于解决不注重对具体问题的具体研究,而习惯于对规范的规定死搬硬套的问题。

在各勘查阶段的工作程度要求中,都增加了关于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和其他开采技术条件方面的要求,特别是明确提出要将煤层瓦斯作为煤的一种重要的伴生矿产,在进行煤炭勘查的同时,作好相应的评价研究工作,并对工作内容和程度要求规定了一些原则,作为参考。

适当增加了采样化验工作量,新规范将采样及测试工作量均明确为实际数量,不再按面积决定采样及测试数量。这是考虑到燃煤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和煤炭的合理利用,包括对煤中有害元素分析:如磷、氯、砷,以及汞、硒、铝、铬、镉、铀、钍等元素。微量元素还应包括镓、锗、钒、稀土、金、银等元素。这些元素赋存在煤中,当含量低时,它可能是有害元素,但当富集到某一程度,达到相应矿种的工业指标时,就成为有用矿产了。因此增加这些元素的分析测试工作量,是符合综合勘查、综合评价以及环境保护要求的。

3.关于地质可靠程度

地质可靠程度相当于原规范的储量级别划分条件。级别划分条件中没有列入水文地质条件、其他开采技术条件以及煤的工艺性能等方面的条件,原因是这些方面只能以井田(勘查区)为单位来进行评价。但是,它们都是地质勘查工作的重要内容,是评审地质报告的重要条件。特别是在勘探阶段,必须在探明的地质可靠程度的基础上,水文地质条件、其他开采技术条件等达到规范规定的标准之后,地质报告才能通过评审。

4.煤层稳定程度划分增加了煤类变化的具体要求

煤层稳定程度划分除了煤层厚度、结构及其变化、可采性外,增加了煤类和煤质变化条件。本条的煤类指以下四个大类:①炼焦用煤;②长焰煤不粘煤弱粘煤贫煤;③无烟煤;④褐煤。稳定型是单一煤类;较稳定型是两个煤类;三个或三个以上为不稳定型。这条规定对一些含有三个或三个以上煤类的地区(井田)将产生很大影响。

钻探工程基本线距(D.1、D.2)

表D.1和表D.2中所列各种不同的线距,是可能满足某一级别资源/储量条件的基本线距。选择钻探工程基本线距的要求(D.1、D.2)相当 于原规范的“第3.2.3条”。在新规范的表D.1和表D.2中,取消了“推断的”基本线距。

普查阶段估算“推断的”资源量的工程间距,可按相应勘探类型、地质可靠程度为‘控制的’推荐的工程间距放稀一倍。

预查阶段估算的“预测的”资源量可按大致相当于上述“推断的”资源量的工程间距放稀一倍。

勘查区的基本线距应该在对本区的构造复杂程度和煤层稳定程度的分析研究后确定。具体到本区的某一煤层或煤层的某一块段,情况可能还会有所差别。同时,基本线距和工程密度只能反映对地质情况的揭露程度,而不能反映研究程度。所以在确定块段的级别时,必须在基本线距和工程密度的基础上,经过充分的分析研究,根据块段的地质条件,按对级别条件的满足程度划分级别,不能机械的按基本线距来划分级别。

5.在资源量估算指标中,增加了煤层的最低发热量和最高硫分的标准

煤层的最低发热量是根据原煤炭部和许多煤矿的意见,并经过对煤矿的大量调查研究后确定的。理由是发热量指标太低,开采的煤炭就没有市场或价钱很低,只有当煤层的最低发热量符合市场要求,开采的煤炭才有良好的经济效益。

根据国务院对开采高硫煤的有关规定,煤层的全硫含量大于3%的生产矿井将逐步限产或关停,新矿井一律禁止开工建设。新规范将硫分列入了资源量估算指标。

新规范的煤炭资源估算指标部分项目的含义如下:

煤层厚度:指见煤点的厚度。

最高灰分(Ad):指该煤层全部可采见煤点的灰分平均值(可采见煤点的灰分是该见煤点的可采部分中各煤分层的灰分和所有单层厚度不大于0.05米夹矸灰分的加权平均值)。

最低发热量(Qnet,d):指该煤层全部可采见煤点的发热量平均值。可采见煤点的发热量是该见煤点的可采部分中各煤分层的发热量和所有单层厚度不大于0.05米夹矸发热量的加权平均值。新规范仍然以干燥基低位发热量作为估算指标。热量单位用焦(焦尔)。1卡=4.1816焦,1焦=0.239卡。在表E.2中,17兆焦/公斤≈4000千卡/公斤,22.1兆焦/公斤≈5300千卡/公斤,15.7兆焦/公斤≈3800千卡/公斤。

最高硫分(St,d):指该煤层全部可采见煤点的硫分平均值。可采见煤点的硫分是该见煤点的可采部分中各煤分层的硫分和所有单层厚度不大于0.05米夹矸硫分的加权平均值。

6.资源量估算指标的使用

煤炭资源划分为储量、基础储量或资源量中的哪一类,不仅取决于它的地质可靠程度,还要取决于它的可行性评价程度。只有在地质可靠程度达到控制的、探明的,经济意义在边际经济的以上(含边际经济的),煤炭才能划为基础储量。经济的基础储量在扣除设计、采矿损失后就得到储量。未进行可行性研究(预可行性研究)时,只能定为资源量。由于在预查、普查阶段获得的地质信息和基础资料较少,对煤炭资源开发的经济意义只能进行概略研究。因此,新规范规定的资源量估算指标限定在预查和普查阶段使用。详查、勘探(精查)阶段则应根据预可研、可研论证的指标按规定的管理程序确定后,进行储量、资源量的估算。这是因为新规范强调煤炭资源的经济意义,明确了投资者的业主地位。当然,在详查、勘探(精查)时未做预可研(可研)的,仍可参照此标准估算资源量。

7.关于各级资源储量比例问题

各勘查阶段资源储量比例问题,在修订过程中进行了较为充分、反复的讨论。根据煤炭资源勘查的特殊情况,附录E明确各阶段比例的原则要求,原则上由勘查投资者确定,投资者无明确要求时,可参照建议的要求确定。该附录建议了普查、普查(最终)、详查、详查(最终)、勘探等阶段的可参照比例区间值。其中,普查阶段推断的一般应占总资源量的30%~40%,可以理解为在普查区范围内的三分之一左右资源达到普查程度要求,比原《规范》提高了10%。

勘探阶段突出和提高了先期开采地段资源/储量比例要求,但取消了全井田资源储量的比例。

8.编码意义及设计、采矿损失

近来在一些勘查报告中出现了错误的资源储量类型编码,如113、2M23、2M24等,相当于在预查、普查阶段就在估算可采储量、基础储量,显然不合理,说明有一些勘查者尚未很好地掌握新的分类标准及编码的含义。

另外,有必要对设计损失、采矿损失的计算按有关设计规范作一介绍:

1)探明的+控制的+推断的=原“工业储量”。

2)设计损失=设计计算的断层煤柱、防水煤柱、地面建筑及构筑物等永久性煤柱;即原“工业储量”-矿井设计储量。

3)采矿损失=(原“工业储量”-设计损失-工业场地和井下主要巷道及上、下山保护煤柱)×(1-采区回采率);即矿井设计储量-矿井设计可采储量。

9.新规范不再使用储量外推的概念

修订后的新规范为“划分各类型块段,原则上以达到相应控制程度的勘查线、煤层底板等高线或主要构造线为边界。相应的控制程度,是指在相应密度的勘查工程见煤点连线以内和在连线之外以本种基本线距(钻孔间距)的1/4~1/2的距离所划定的全部范围”(8.2.1条)(图7)。

图7 8.2.1条规定的示意图

10.新规范不再使用能利用储量和暂不能利用储量的概念

原规范将煤炭储量分为能利用储量和暂不能利用储量两类。其分类依据是:符合当前煤矿开采经济技术条件的储量为能利用储量;由于煤层厚度小、灰分高(或发热量低),或因水文地质条件及其他开采技术条件特别复杂等原因,目前开采有困难的为暂不能利用储量。这多少有一点经济意义的含义。而在新规范中,地质勘查时如没有作可研(预可研)就只能计算“内蕴经济的”资源量。如果单从计算指标对比,原规范严格意义上的暂不能利用储量就没有了。过去,很多单位在实际工作中也没有计算暂不能利用储量。在新规范的条件下,如何计算由于煤层厚度小、灰分高(或发热量低,或硫分高)的这部分资源量,可能要结合当时、当地的具体情况来决定。可以选择或者把计算指标按暂不能利用的原则,确定应该采用的计算指标,计算的结果仍然还是资源量;或者严格按新规范的指标计算资源量,不计算暂不能利用这一块。这样的处理结果都不会与新规范的规定相抵触。

至于把所谓的“断层煤柱、防水煤柱、广场及建筑物煤柱及其他等”列入暂不能利用储量,这已经与原规范暂不能利用储量的规定相悖。

11.关于小煤矿勘查(附录Ⅰ)

适用于煤炭资源贫缺地区建设年产9万吨以下(不含9万吨)小煤矿的井田。进行小煤矿勘查,不分勘查阶段,一次勘查完毕。资源储量的估算,可根据实际控制程度和可行性研究阶段确定。

12.关于泥炭

作为固体燃料矿产的泥炭,其形成的地质原因、赋存条件、勘查手段等与煤炭基本相似,故将泥炭与煤炭归并为同一规范。其地质勘查技术要求,本次修订也纳入新规范中。由于以泥炭为燃料矿产的地质勘查极少进行,且我国尚无大规模开发的先例,修订所需资料及相应的经验教训极少。再者,泥炭作为固体燃料利用,在全国范围来看,不具代表性。而泥炭开发极可能对湿地、沼泽等自然生态环境的破坏。作为能源开采,还牵涉到农业、环保方面的许多问题。因此修订的难度较大。本着宜粗不宜细的原则,只对原规定删繁就简,纳入新规范中,未作大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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