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处理新闻自由与社会舆论的关系

如题所述

这世界没有绝对的自由——凡自由必与权利伸张有关,凡权利必与责任有关。
以人权为利——强调“做人”的权利,而不高强“做人”的义务,这就是基本的“概念偷换”。这种概念偷换中,不晓得“做人义务”的底线、标准、尺度以及具体行为和行为参照,自然,很容易似是而非——尤其是一些社会舆论故意用枝节替代全局,用“自由”对抗“责任”,其实这在先秦时期的“辩家”——即所谓纵横家——那里已经得到了充分的实验了。只是我们有时光想着“先进”而把老祖宗的东西给丢了而已。
新闻自由,是指信息发布的自由;信息获得者藉以建立与这个社会的关系以及迁善自己的行为或者付诸自己的某些应对行为。因此,社会舆论的功用清楚之后,我们要甄别其关系就简单至极了。
1.信息发布的目的是什么?如果讲究“我有发布这个新闻的权利”,那好,你的新闻发布的义务是什么?尤其是新闻机构的“社会责任”是什么?
2.如果这个信息发布践行着新闻发布机构的权利,且有益于社会,那就是好的社会舆论,反之亦然。如:“腐败”——发布新闻的目的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并引起社会舆论对“腐败”的反感和痛恨,形成人人喊打,最终让可能腐败者和正在腐败者迫于“社会认同”压力而收手或惧于结局而悬崖勒马。但新闻机构在进行“腐败”报道的时候不是报道这种“基本”性“新闻目的”,而是为了追求眼球经济或者为了某种别有用心的目的而故意的夸大或者扭曲,试图进行导向性引诱,这就需要约束了——这本身就是一种社会舆论。如果讲要说道说道,那极简单——人人都有窥私欲,而这种窥私欲本身也是一种“人权”——当然是不健康的,或者说让其不成其为人的“动物性权利”——难道就可以打着“自由”的幌子行使所谓的报道吗?还有一些新闻媒体,喜欢张罗一些“细节性描写”——这点,我仍然在阜阳白宫案与炒作经济分析过了——有时甚至把新闻写成了“小说”,甚至不惮于加进作者的一些“想像”——难道就因为“新闻自由”就可以“假设”性的设想人之最恶吗?当然了,这本身也是西方“人性本恶”的教化结果——我们的一些媒体,要么全部呆板至极,要么就洋为中用,而自身免疫力极差,结果不伦不类了。
3.话语权本身是最大的权利,记者的“无冕之王”的来由是有道理的。最可怕的就是万马齐喑。当然,每个人看事物都会因为自己的是非观、价值观、世界观、人生观来决定他所着眼的角度。如同硬币有两个面,事物也有两个面——其实是不止两个面的,一枚一元的硬币真正的而是两面之间的那个弧度,以中国的一元硬币来说,有多少人知道那上面其实还有12个字母加4个菱形花共16个“型”的呢?恐怕看答案的你也没有注意吧?因此,既然是“权利”,就必须有约束,这个约束就是“社会道德”底线,准确的说是社会公德底线。以“牵尸索价”新闻为例,其实整个的新闻导向就是错误的。报道的目的是引起人的关注,但后来的走向就不正确了——为什么?不为什么?难道新闻报道的目的就是告诉人们“人性本恶”的吗?并因此来证明“钱是罪魁”之首的吗?应该是通过这种新闻报道,发起一场全民讨论,做人应该有什么样的底线,我们应当通过什么方式先束已不为,同时,用舆论约束别人不为。但后来的发展导向好像不是这样的吧?反而进入到了“真假”之辩。“真”了,有什么意义?“假”了有什么意义?在悬而又悬虚而又虚的争辩里,进入到了“名家”之“正名辩义”之争的窠臼里,这恐怕不是“权利”或者说“新闻自由”的范畴了,而是新闻工作者的执业素质问题。
最可怕的,就是这种全民性的进入盲区——这正是新闻自由跟社会舆论的关系。

最后说一个故事。古代打仗时,喜欢用“檄文”,下战书,以证明自己的“正义”——新闻机构本身也是这样的。要么是“盟下之好”,要么是“讨伐檄文”——这都是社会舆论的功用之一。但若如方舟子流者进入到了“我就是对真相有洁癖”——既然是“癖”,你丢人在家也行了,但也要求全天下人都跟你一样的“洁”,那恐怕是行不通的——这就是新闻自由与社会舆论之间的关系的最典型的明证。当然了,你借用时别用方舟子就行了——檄文之说,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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