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是在惠阳区汽车站这边的一家品牌专卖店上班,6月22日-6月24日为试用期,6月25日至7月25为试用期(他们说是试用期为一个月)。刚去了解时是说第一个月试用期工资为800,第二月为1000,不包括销售提成 没有与我签订劳动合同,(里面上班的都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每个月只有4天假,没有加班费(每个月一次盘点到晚上凌晨2-3点加班费才12元),基本工资才600多一点,加上一些补贴才800,没有任何福利, 辞职需要提前几天申请?我该怎么拿到我劳动合同中规定的(在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的双倍工资)另一半工资?以及双倍是指基本工资还是说包括销售提成的总和的双倍? 现在的情况就是在今天早上我已经向店长提交了辞职信,我能够申请他们补发我的工资的另一半吗? 我手上有整个专卖店7月份的工资明细、上班考勤明细、还有就是工资都是直接发放到我们自己提供的《建设银行》的卡里面的、以及8月份我个人的考勤卡复印件 在这样的情况下申请补发能有效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