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2002年进得外资公司,合同每年一签,到今年二月底合同到期,公司不再和我续签,同时通知我按照新的劳动法只支付2008年1月1日之后的赔偿金(即1.5个月的工资)。而且之后我也打电话到上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的12333咨询电话去问过,得到答复是新的劳动法实施期是2008年1月1日,之前的工龄不算,所以公司也不用赔偿。如果真的如12333所说的,我不知道这个所谓的新劳动合同法到底是帮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