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十二、贸易方式(监管方式)

如题所述

在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填制中,贸易方式(监管方式)一项应根据实际业务情况,依据海关《贸易方式代码表》选择填写相应的贸易方式简称或代码。每份报关单仅能填报一种贸易方式。


对于加工贸易,特殊情况有以下规定:对于价值低于5000美元且不超过78种的低值辅料,如果无需使用《登记手册》,应在辅料进口报关单中填报“低值辅料”。如果使用《登记手册》,则应按照手册上的贸易方式填写。三资企业为加工内销产品进口的料件,不论比例,报关单都应填报为“一般贸易”。加工出口产品全部使用国内料件的出口合同,成品出口则填报“一般贸易”。


加工贸易料件结转或深加工结转的货物,应按照海关批准的贸易方式进行填报。加工贸易料件转为内销的,无论是原料件还是成品,进口报关单应填报“(来料或进料)料件内销”。若成品凭《征免税证明》转为享受减免税进口,进口报关单填报“(来料或进料)成品减免”,而出口报关单则根据情况填写相应内容。


加工贸易出口成品的退运进口及复出口、原进口料件退换后复运进口的情况,应填报与《登记手册》备案相符的退运(复出)贸易方式。备料《登记手册》中的料件结转入加工出口《登记手册》,无论是进口还是出口,报关单均填写“进料余料结转”。


最后,对于保税工厂的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应根据《登记手册》中的来料或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行填报。


扩展资料

为统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报要求,保证报关单数据质量,根据《海关法》及有关法规,制定本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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