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的加班费合理吗?

我在一个工厂上班,我们的车间搞了这么了个加班政策:就是加班费从大家的奖金总数里提取,剩下的钱大家才分奖金。比如说星期天来上班的,就从奖金总数里提出八十元给那些加班的,有一种后果是:双休日大家都来加班,按照制度每日加班费给八十,那就意味着大家没有得到休息,实际上谁也没有得到加班费!那些没有加上班的或者休息日没来上班的,奖金只有被加班的人吃掉。这种分配制度合理吗?
我的挣到的加班费其实都是自己的奖金钱!要是没有那些加班,我们同样也能拿到那些奖金的!

  我认为,你单位从奖金中扣除职工加班工资的做法是违法的,加班费和奖金二者是不可以相互代替的。奖金与加班费虽然同属于工资总额的构成部分,但这是两个性质完全不同的概念,二者不可以相互代替。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班工资是:实行标准工作时间制度和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的企业,按照法律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的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而奖金是公司的一种福利政策,不管公司是否支付奖金,如果安排员工加班,就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安排补休或计算加班工资。
  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同时,今年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奖金属于用人单位的自主权范围,用人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自主确定奖金的发放与否,发放数量,发放形式。而加班工资是法定的,只要劳动者有法律意义上的加班事实,用人单位就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向劳动者安排补休或者支付额外工作时间的工作报酬。
  从实际上讲,企业的hr对“加班事实”的认定方面从以下几点:
  1.法律意义上的加班是公司安排的加班。如果员工下班后在办公室逗留“自愿加班“,员工的工作事先既不是用人单位的要求、决定,事后也没有用人单位认可的加班记录,那么就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加班,就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和保护。
  2.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的前提是“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员工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即由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安排了加班,员工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进行了工作,用人单位才应该支付加班工资。
  3.如员工有证据证明,确属因用人单位安排了过多的工作任务,而使员工不得不在正常的工作时间以外加班,实操中可被确认为“事实加班”。

  对于加班工资的支付标准,《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做出了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另外,不支付加班工资将可能导致行政处罚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因此,建议你,加班要取得合法证据,比如单位同意你加班的审批单,加班后的考勤记录等;另外,要求单位不要把加班费和奖金混为一谈,合法的加班就要领取加班费,公司规定的奖金也不得转换成加班费,奖金发放仍要按原有规定或承诺给大家的做法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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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9-02-06
不合理的,如果节假日加班,工资应为平时日工资3倍,但现在这种被剥削的问题很普遍,毕竟奖金是没有明额规定的,即使被扣了,也没处说理,如果没给加班费是可以打赢官司的,但奖金里扣,是剥削用的手段,很难讲理的
第2个回答  2009-02-13
不合理,现在的公司好多都这样的,我是拿月薪的,说好是22天的,星期六星期天基本上都是上班的,不过没起来我也就无所谓了,我不会去和他计较,毕竟我也喜欢这份工作,可是只要少上一天正班就扣工资,不可以调过来的,都没处说吖,没办法,打工难!
第3个回答  2009-02-06
不合理,十分的不合理. 奖金和加班费明明是两回事. 要是我我干脆不加班了反正也没用. 你可以和你的领导说一下. 如果讲不清来个联合上书要不来个联合罢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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