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配置要让市场做主——谈如何推进找矿突破战略行动

如题所述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深化改革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关键,而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就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找矿突破战略行动能否取得丰硕成果,实现预期目标,核心问题也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要推动找矿突破战略行动取得重大成果,必须更加尊重市场规律,完善宏观调控体系,建设服务型政府,真正实现在政府宏观调控下发挥市场配置的基础性作用。

1.深化体制改革,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

一方面,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明确“矿业”产业定位,实行勘查开发统一管理。我国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探采分离体制,源于把勘查划归第三产业而采选划归第二产业,这已不适应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和市场规律。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探采一体(机制上)不可分割,把勘查与开采一起归类为“矿业”定位为第一产业,这符合国际惯例,尤其从我国实际出发,对矿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此,要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建立新型的矿业管理体制,实行矿业“横向集中统一、纵向分级分类管理”的体制。解决目前探采分离,管理上横向政出多门,纵向争权逐利的问题。

另一方面,深化行政体制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社分开,继续简政放权,推动政府职能向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转变。当前要解决的突出问题是规范政府投入,完善地质找矿新机制。“公益先行、商业跟进、基金衔接、整装勘查、快速突进”的地质找矿新机制,核心内容是不同投资主体的投资方式及其经济关系。近年来地质找矿实现重大进展,很大程度上是找矿投入快速增长的结果,尤其是政府加大了公益投入,拉动了商业投入,效果明显。目前要进一步健全完善新机制,研究政府投入与社会投入的关系,重点规范政府投入。据调查,一些省份政府投入资金基本来源是资源补偿费和两权价款,找矿投入的形式多是以“省财政”、“省基金”投入,一些省财政投入和省基金投入是基本相同的运作方式,部分省区有相当多承担“省财政”和“省基金”找矿项目的单位不持矿业权,给政府“打工”。矿业权价款制度异化及基金错位助长了政资不分,政府掌控矿业权,遏制了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中市场配置的基础性作用,影响找矿突破战略行动健康发展。

2.法律法规间接管理,政策措施宏观调控

目前,政府有关部门需要对一些影响找矿突破战略行动的法律法规进行修改、调整,并修订、制定有关政策。

修改现行《矿产资源法》。现行《矿产资源法》是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时期形成的,与市场经济的总体要求和国际惯例有较大差距。比如,对矿产资源关乎国家安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惠泽民生的表达,缺乏法律层面的规定;没有以生态文明建设统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与环境保护,缺少节约集约利用资源的法律规定;缺少与《物权法》相适应的矿业权用益物权的相关法律规定;法律条款存在比较笼统,操作性差等问题,亟待形成新形势下矿产资源保护与矿业发展的法律保障。

调整现行资源税费征收办法。目前实行的矿产资源税费制度已不适应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新形势,不利于节约集约利用资源,不利于矿业发展方式转变,造成矿产品价格不合理,矿业收益分配不公。其中,要重点对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进行调整。矿产资源有偿使用不同于一般的用益物权,其使用就是耗竭。矿产资源补偿费是对资源性资产耗竭的货币性资产补偿,目前税率偏低,补偿不足;资源税是矿产资源作为资源性资本,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级差收益的调节,目前是部分征收、从量计征,应扩大征收范围,从价计征。

解决矿业权价款制度异化问题。矿业权价款制度是我国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体制过渡的特定条件下设立的,是对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产地,出让时经评估缴纳的对国家投资回报的费用。近年来,价款范围扩大,混淆“国家所有权益”和“勘查投资权益”,有些地方所有的探矿权、采矿权不论投资主体,不管是否形成矿产地,都收价款。价款额都超出了地勘投资的成本,有些地方将开采预期收益提前全额征收,数额越来越大,远远超出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实际上是在炒卖资源。对此,要准确划分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益”和“勘查投资权益”,建立分体运行机制,调整二者处置方式,修改完善评估理论方法及相关准则。在矿业权市场完善的情况下,“矿业权价值”(投资人权益)由市场决定,不同所有制矿业权人在市场上平等交易,市场发挥配置矿业权的基础性作用。

解决一些地方“基金”的错位问题。地质勘查基金是在我国地质勘查风险资本市场没有建立的情况下设立的,其目的是降低勘查风险,引导社会资金进行商业性矿产勘查,间接起到对商业性地质勘查的融资作用。地质勘查基金制度实施以来,对地质找矿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目前一些地方政府对地质勘查基金的使用等同于政府财政投入找矿,这就形成了与市场争权和与企业争利的问题,由于基金错位,挤出了社会资金。为此,要研究解决一些地方地勘基金错位的问题。

修订研制地质调查和矿产勘查工作技术规程。勘查技术规程是勘查活动的技术标准,是衡量勘查质量的尺度。新时期地质调查工作服务领域不断扩大,矿产勘查工作新技术、新方法不断更新,当前地质调查和矿产勘查原有的技术规程部分已经过时,老化现象严重,需要按勘查工作的新需求加快修订。同时,要研制新的技术规程,以适应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地质调查和矿产勘查工作的需求。另外,还要研究解决标准化建设体系不全,相关标准缺乏协调、信息化标准不一致、信息共享关键技术标准落后等问题。

3.尊重市场规律,健全完善矿业市场

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要在更大程度、更广范围发挥市场配置的基础作用。必须建立健全全国统一、开放、有序的矿业权市场和矿业要素市场。加强政策支持和信息引导,建立有形交易平台;建立健全矿业权市场运行规则,规范矿业权市场运行,当前尤其要加强矿业权转让市场建设。矿业权出让市场是政府采用市场办法的调控手段,而转让市场才是真正的市场配置。要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实现矿业权市场和矿业要素市场的规范有序、调控有度。

要建立健全与矿业权市场相配套的市场体系。对已形成的矿产勘查技术劳务市场要制定不同类型、不同级别的资质条件,严格准入制度,规范市场行为。构建矿产勘查的融资平台,建立矿产勘查的风险激励机制,建立规范的矿业资本市场,形成矿业权市场和矿业资本市场的良性互动。

要规范中介组织,更好地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对现有的中介组织进行整顿,规范资质,严格把关,加强自律,提高水平,充分发挥其客观、公正的中介作用。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建议逐步由行业协会承担制定、修订相关技术标准规程的工作,与国际接轨,完善矿业权评估和储量评估相关制度。

营造良好政策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深化国有矿业企业改革。将其改制成股份制公司,从计划经济体制下探采分离转变为市场经济条件下探采(机制上)一体化,建立科学的法人治理结构,实现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国有控股和参股从制度上解决政企分开问题。以产权制度改革增强动力、激发活力,积极发挥市场主体作用。

引导扶持非公有制矿业企业。民营矿业企业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深化和矿业发展方兴未艾,已经成为重要的矿业市场主体。民营矿业企业在管理体制和组织结构、运行机制和人才管理上都与市场经济体制走势吻合,但民营企业在社会认同、享有公平的政策环境上均存在障碍,需要疏通。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的两个“毫不动摇”(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国有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对非公有制经济一视同仁,使其能够同等地使用生产要素,平等地受到法律保护,支持非公有制矿业企业发展。发挥国有地勘单位主力军作用。国有地勘单位在我国地质事业发展中曾作出重大贡献,在人才信息、装备等方面具有较大优势。但这些优势受现行体制的束缚,没有最大限度地发挥出来。要加快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将国有地勘单位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和从事公益活动的分开,各就其位,各司其职,各得其所。让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地勘单位转为企业,成为矿业市场主体,在找矿突破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原载《中国国土资源报》2013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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