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有不少公司为了严格管理,会制定奖惩制度、考勤制度,其中会有关于罚款的规定。公司罚款,员工可以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吗?离职后能不能追回罚款呢?今天就说一个公司以员工严重违纪为由对其罚款600元,员工反过来以公司为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行使解除权,最终获得法院支持的案子。
小王所在公司的规章制度中第十条规定,迟到早退半小时之内者,予以警告并罚款200元,一个月内累计三次记过并罚款600元,三次以上者解除劳动合同。2022年5月,小王换了租住的房子,因为对新的上班路线不熟悉,导致迟到了三次,然后被公司处以记过并罚款了共计600元。为了这事,小王和公司领导吵了起来。小王认为,公司的罚款没有法律依据,领导却说公司的规章制度一视同仁,所有人都应该遵守。
此后,小王以公司为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公司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未休年假工资、公司差额等款项。仲裁委经过审理后支持了小王的部分请求,但是公司又不服,起诉至了人民法院。公司以迟到的理由对小王处以600元罚款,是否构成为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规定,可以看出,罚款属于行政处罚的种类,但是能够实施经济处罚的只能是法定机关。目前法律并未赋予企业罚款权,企业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通过浮动工资、绩效考核警告解除。劳动合同等多种形式对劳动者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的行为进行奖惩。
本案中,公司是没有权利制定对其内部职工进行罚款的惩处条例的,而公司却对小王进行了罚款,这已经超出了用人单位用工自主管理权的合法合理范围,构成对小王工资收入的克扣行为,属于变相克扣员工工资,所以公司应当向小王支付工资差额600元。小王如果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公司还应当向小王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