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人可以设置高于招标项目所需的资质等级吗

如题所述

    一种观点认为:法律已经授予企业承揽相关工作的特定资格,招标人擅自提高标准,其实质是剥夺了企业参与建设工程活动的法定权利,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潜在投标人的情况,不符合法律规定。

    另一种观点认为:法定资质标准仅仅是企业承揽建筑工程业务的最低条件,在遵循招标投标法确立的“公平、公正、公开和诚实信用”原则下,招标人有权提出更高的资质等级要求,以保证工程质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32条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32条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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