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在建工程领用外购的材料时根据现行的增值税规定相关进项税额中以后期间可抵扣的那部分为多少?

如图,书上的是不是写错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

第二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第四条 纳税人按照本办法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应取得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上述进项税额中,60%的部分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40%的部分为待抵扣进项税额,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问题中,好像与现行增值税政策不相符,文字表述“以后期间可抵扣的部分40%”,但分录中又将这个40%计入当期进项税额,应该是: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增值税总额×60%)

—待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总额×40%)

贷:银行存款

到第13个月: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增值税总额×40%)

贷:待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总额×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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