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期间公司无任何理由辞退员工是否违反劳动法?

我有一个朋友应聘了一家公司前台文员的职位..她在试用期将满时被公司辞退..辞退时公司没有说明辞退的理由..据我朋友了解..该公司的前几任文员都是在试用期将满时被公司辞退的..该公司的这种做法无非是为了"节省成本"..我想知道该公司这种做法是否违反劳动法..??如果是的话..我的朋友该怎么去维权??..
是否公司可以随意地辞退员工而不需要任何理由呢??我的朋友没有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也完全达到公司招聘其担任前台文员的条件..
补充说明:在试用期间该公司前台文员的薪资待遇是每月1100RMB..食宿自理..
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满后每月1800RMB(加上生活补贴和购买社保的费用..这是公司当时招聘我朋友时提的薪资待遇)..
我认为该公司完全是为了省下试用期后每月需要多支付的700RMB才辞退我朋友的..有哪位精通相关法律的可以帮我解答一下相关问题??谢谢了..我朋友今天刚刚被辞退的..还有一个星期就试用期满了..今天早上去公司上班的时候才发现公司新招聘了一个前台文员..

在线等答案!!!问答得好的有分加~~~谢谢了..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说明用人单位必须充分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才能辞退,没有证据的是不能随便辞退的。要拿实际工作表现与招聘要求对比。

不能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就是违法。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要求公司支付一个月工资的赔偿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三)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四)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六)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七)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十)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十一)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十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十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

第二十一条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第二十二条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的,除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外,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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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06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说明用人单位必须充分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才能辞退,没有证据的是不能随便辞退的。要拿实际工作表现与招聘要求对比。不能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就是违法。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要求公司支付一个月工资的赔偿金。

  如果公司还没有与你朋友签订劳动合同,那么也是违法了。试用期接近三个月而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已经超出劳动合同法所允许的一个月的宽限期,属于违法,劳动者可以依法要求公司支付从入职上班满一个月后的第二天起到补签合同(离职)时的双倍工资。

  总共可以依法得到3000元左右的赔偿。
  可以向当地区县的劳动仲裁委员会免费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一个月工资的赔偿金和接近两个月的双倍工资(补发一倍)。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08-10-28
1、试用期被解聘需要用人单位证明该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而不是“随意地辞退员工而不需要任何理由”。
(“有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是解除正式员工的法定条件,而且,制度要通过民主制定、合法、员工同意,达到严重的程度。)

2、“试用期间每月1100RMB..食宿自理..
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满后每月1800RMB(加上生活补贴和购买社保的费用..这是公司当时招聘我朋友时提的薪资待遇”
1)劳动合同期限至少满三年,试用期才能为三个月。
2)〈劳动合同法〉20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1100RMB-食宿是否低于当地标准?)
3)试用期满后购买社保,是不是公司没有给你朋友买社保?

3、根据你所述和相关法律规定,可以要求公司支付:
1)赔偿金。
不管你朋友与公司是否签定合同,因为合同已经解除,就不能再适用没签合同而要求支付双倍工资。但是可以要求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87条违反劳动合同法解除老劳动合同(这是不分是否在试用期的)应支付赔偿金。标准是实际工作时间的赢得工资的平均数,不满6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
2)补足“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及这部分 X 25% 的经济补偿金。
依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3)依法补足上班期间的社保。

4、“是的话..我的朋友该怎么去维权”建议你朋友直接到这家公司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我回复的第3点的内容。而且,这样的小案子是仲裁终局制,公司无法拖着不给你朋友钱的。

PS:提醒下,如果你还在这家公司上班,有与这位朋友的关系不是普通朋友,且被老板知道,你也要做好共进退的打算。说句实话,这样的鸟公司做也没意思,对其他员工肯定也存在其他违反劳动法的行为。
第3个回答  2008-10-28
如果是连续出现这种情况,估计是公司所谓的节约成本的招式了,一般情况下,前台文员不会有1800元的薪资的,除非是一些特殊行业,如五星级酒店等!

你朋友可以到劳动局去起诉企业,要求仲裁!
主要理由:
试用期辞退无理由,且没有经过任何转岗培训!要求其支付经济赔偿金。
但你朋友最好准备好证据,就是这家企业的员工证明,如工卡等!

如果其没有支付星期六等加班费,可以一起要求其进行支付。
如果企业还没有和她签订劳动合同,可以要求其再支付工作时间减1的月份工资,即假如你朋友在这家企业工作了4个月,则要求其支付3个月的工资!

最后要求其支付的赔偿金总额为以上各项之和。
第4个回答  2018-08-04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说明用人单位必须充分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才能辞退,没有证据的是不能随便辞退的。要拿实际工作表现与招聘要求对比。不能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就是违法。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要求公司支付一个月工资的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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