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除职务属于组织处理吗

如题所述

不属于组织处理,只是正常的工作调动而产生的免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十条规定:“有本办法所列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或者群众反映强烈、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组织处理。组织处理的方式包括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的情况,应当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第四十条:领导干部和有关责任人员有本办法所列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或者诫勉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停职检查、调离岗位、限制提拔使用处理;情节严重的,应当引咎辞职或者给予责令辞职、免职、降职处理。这时,免职已经成为一种组织处理措施,具有了惩罚性质,属于不适宜担任现职岗位而免职。根据最新《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因不适宜担任现职调离岗位、免职的,一年内不得提拔。综上,“免职”本身是一种组织程序,只有作为组织处理方式而免职的,才具有惩罚性。
法律依据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五十四条 正常组织程序的免职之后的再任职是不受影响的;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免职,一年内不得提拔;因问责被免职的,一年内不安排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领导职务。免职也是免去职务,级别不受影响,再没有其他处分的情况下,可享受原级别的工资待遇,但职务待遇会相应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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