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什么时候做伤情鉴定

如题所述

交通事故的伤残鉴定一般是在出院后,且治疗终结、伤情完全稳定之时(实务往往为出院后三个月,且有固定物的需待固定物取出后)由专业的医疗机构进行鉴定,出具相关意见。这样得出的鉴定意见才具有法律意义。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故此伤残鉴定应待治疗终结,通常是出院后三个月,但若伤情已稳定可以提前根据医疗机构的建议向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有固定物的(如骨折治疗中安装的钢钉等)要取出固定物后,才能做伤残鉴定。
在交通事故案件中,很多当事人对伤残评定的时间往往把握不准,导致一些伤残鉴定结论在诉讼中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所以在做伤残鉴定时,一定要严格依照流程来。
一、人身伤害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进行伤情鉴定:
1.受伤程度较重,可能构成轻伤以上伤害程度的;
2.被侵害人要求作伤情鉴定的;
3.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对伤害程度有争议的。
二、伤情鉴定意义:
1.伤情鉴定的结果,直接关系到罪与非罪、罪重与罪轻。
2.根据损伤的程度,分为轻微伤、轻伤和重伤。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五十四条 鉴定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检验、鉴定,并出具书面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由鉴定人签名,鉴定意见还应当加盖机构印章。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委托人(二)委托日期和事项(三)提交的相关材料(四)检验、鉴定的时间(五)依据和结论性意见,通过分析得出结论性意见的,应当有分析证明过程。
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应当附有鉴定机构、鉴定人的资质证明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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